2012年8月31日上午,全国人大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数。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详细
对于“审级”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修改决定规定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详细
加强法律监督,就是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详细
王胜明解释说,现在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详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关于诉讼标的额,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期间用的是相对数,即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 >>详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他并解释了作出这一修改的原因>>详细
这个规定的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要告诉当事人,应该提出什么证据,而且要讲提出这个证据的期限是多少?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