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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副主任解读“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审”

2012-08-31 14:59: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今日(8月3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及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两部法律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表决稿和三审稿关于审级的规定有没有区别?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对于“审级”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个原则要不要坚持?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所以,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他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还是规定向上一级,但是后面开了一个口子,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我想告诉记者朋友们,这个条款当中有两个“可以”,一个叫“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与后面的“也可以”,这两个“可以”的含义不同。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民事权利涉及到当事人自己的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所以第一个“可以”讲的是当事人申请不申请再审,这是他的权利,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但是第二个“也可以”的含义,不是说也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而是讲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可以向上级法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法律实际上把究竟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当事人认为哪个法院处理更适当,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来处理问题,就可以找哪个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