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山东

山东“少年审判品牌”独具特色

2012-08-28 09:09: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多元模式 轻缓刑罚 规范审判 社会帮教

山东“少年审判品牌”独具特色

    2006年以来,山东法院牢固树立“全面维权、优先保护”的理念,积极探索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机制,走出一条“少年法庭机构模式多元化、少年刑罚适用轻缓化、少年审判制度规范化、少年帮教社会化”的少年审判工作之路,形成了山东特色的“少年审判品牌”。

    机构建设是开展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2006年以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机构建设。2007年初,先后在青岛、德州、泰安、东营四个中院开展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截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92个,建制率达55.75%,其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38个,占41.3%。青岛、德州、聊城等市两级法院都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体系,整个少年审判法庭机构形成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刑庭、综合审判庭为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综合案件合议庭、指定集中管辖模式为补充”的新格局。

    针对未成年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山东法院在刑罚适用上进行积极探索,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以不判为主;可轻可重的,以轻为主;可缓可不缓的,以缓为主”。目前,山东法院对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连续六年超过50%,而全省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连续七年保持平稳下降,未成年犯的平均再犯率仅为1.1%。2009年,山东高院又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及禁止缓刑适用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屡教不改的未成年惯犯、累犯和恶习较深的未成年犯以及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未成年首犯、主犯,则坚持依法打击。

    为实现少审工作的规范化,山东法院不断加强制度创新。2006年3月,山东高院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条件的都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目前,已形成了由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委托社会相关人员、委托人民陪审员及法院专职书记员作为调查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多种模式。2010年8月,山东高院又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规定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及相关程序,推动社会调查员主体从多元化模式向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专一化方向发展。据统计,山东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合议庭)有97个,经过社会调查的未成年犯88.3%对量刑表示满意。

    为使未成年犯尽早回归社会,山东法院坚持审判矫正并重,少审法官将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帮扶对象,设立帮教档案,通过面对面、微博、热线或“阳光学校”等方式定时、定期进行回访,关注、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激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此外,各地少年法庭还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点的新的少审帮教机制,如以农村少年为主的“黄丝带”感召行动,以城市少年为对象的“法治动漫”教育,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依托的学校“法制监督员”形式,以问题少年为矫正目标的社区无缝隙覆盖机制等,实现了帮教工作的社会化。(记者 闫继勇)

[责任编辑:季上平]
相关报道

·救赎——贵阳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纪实
·辽宁少年审判强化刑附民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