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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阳法院“执行回告”增强执行工作透明

2012-08-23 15:36: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增强执行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创新推行“执行回告制度”。

    “执行回告”简单的讲是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随时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进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采取电话、短信、传真、信函、口头或其他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的一种做法。

    主要采取“五步走”方式对执行案件进行全程回告。立案初期回告。法院受理案件进入执行过程后,及时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把执行案件承办人、法官联系方式回告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和执行案件的执行风险,避免因执行不到位带来的信访压力;

    初步执行情况回告。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案件的初步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最新的财产线索状况、自动履行情况、下一步的执行计划等,一般在立案执行15日内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让申请执行人时刻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采取各项财产措施回告。对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的案件,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方面的线索进行反馈,以口头、制作笔录、传真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这样使申请执行人充分知悉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另一方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监督并提出异议。另外把法院采取的冻结、扣押、拍卖、拘留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

    传输中介告知。传输中介告知简单的说就是把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情况,被执行人对案件的履行方式,想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的意愿等情况,法院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尽可能创造条件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沟通交流,缓解对立情绪,这样大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和解率。

    结案回告。在法定结案期内,对执行到位的案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标的款;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拟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用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通过推行执行回告这一系列的做法,不仅消除了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等情况,最重要的是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增进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信任、理解、支持,预防和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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