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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内涝:为城市内涝构筑法律防线

2012-08-17 16:07: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近年来,每当一次次暴雨来袭时,我们的城市屡屡出现汽车“潜水”、市民“看海”的奇景;当一场场内涝发生时,我们的家园上演着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悲剧。

    为何我们的城市“年年防涝年年涝”?何时我们的家园,面对暴雨能安然无恙?

    专家学者建议应通过立法,为城市内涝构筑一道坚固的法律防线,恒久地保护公众的幸福和家园的安宁。

    严峻现实

    “年年防涝年年涝” 灾害步伐总比治理更快

    2012年7月21日,北京遭遇61年来最强暴雨,导致79人遇难,市内发生严重内涝,城区道路63处积水;

    2011年7月18日,江苏南京遭遇强暴雨袭击,城区的许多主干道变成一片汪洋,交通出现严重堵塞;

    2011年6月18日,强降雨导致湖北武汉城区多处滞水,滞水让武汉城市交通几近瘫痪,中心城区多处变成汪洋一片,车道成“河道”;

    2009年3月28日,广东广州城区遭遇50年一遇的强暴雨,造成市区共54处水浸雨,内涝严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对国内351个城市排涝能力的专项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有62%的城市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内涝,其中内涝灾害超过3次以上的城市有137个;在发生过内涝的城市中,有57个城市的最大积水时间超过12小时。

    早在2003年,一场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南昌,市区内涝严重,有人称整个城市在“水上漂”。为此,从2003年开始,南昌市先后投入20多亿元,改造城区地下排水系统。2005年,再次投入10多亿元的巨额资金,启动了1000多条小街小巷地下排水系统改造工程。2011年6月14日,南昌6小时降下31.5毫米暴雨时,虽然整个城市“水上漂”的场景不复存在,但一些街道路段还是出现了内涝。

    2009年3月28日,广州发生严重内涝后,当地政府拿出9亿元对城区200多处易浸地点进行了改造,没料到第二年5月7日的一场暴雨,又造成了一些新的积水点。

    不仅这两个城市,其他一些城市在每次内涝过后,相关部门都会针对暴露的问题采取措施补救整改。然而当下一次暴雨来袭时,却仍难以走出“年年防涝年年涝”的怪圈。

    为何内涝灾害发生的步伐总是跑得比治理的措施更快?有学者认为,这样的治理方式,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之一在于内涝治理没有纳入法治化轨道,一直处于被动的应对而不是主动的防治。

    法制现状

    全国性法律滞后 地方探索未能突破

    目前,我国城市内涝防治整体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仅规定“城市防洪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莫纪宏指出:“虽然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向防洪,但是,该法适用的重点领域是江河湖海的防洪,对于城市内涝这种新型水灾没有专门条款加以规定,所以依据防洪法根本无法应对诸如今年的北京水灾。”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出台了治理城市排水防涝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四川、南京等地出台的城市排水管理条例,重庆、杭州、成都等地出台的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然而,综观各地立法,虽然有一些成功的探索,但是在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上仍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作为依据。

    以《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仅有七条规定涉及规划建设,而整整四章23条都是有关排水许可、水质监测、污水处理运营、设施养护管理等日常管理内容。我国目前大多数省市的地方法规和四川的条例一样,日常管理的规定较多,涉及规划建设的内容较少。

    在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可是,对于何为“合理”,没有具体的技术指标。而国外的相关立法,如日本《东京都下水道条例》,则分别明确了接入公共下水道的排污和排水两种排水管道直径和坡度。与国外立法相比,目前我国的地方立法对于规划建设的要求没有量化标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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