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文”化人,就是以文修身、以文立德、以文励志。通过开展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用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熏陶、教育检察干警,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干警的整体文化品位、道德修养、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
一、以“文”化人,内化于心。通过学习教育让干警把核心价值观牢记于脑,内化于心。一是加强学习,用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在学习中,把历史与现实,把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当今的核心价值观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提高干警对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干警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二是开展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导,不断建立和完善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体系,并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转化为检察人员的精神。三是核心价值观的树立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学习教育不能急功近利,要持之以恒,循序渐进。
二、以“文”化人,外化于行(形)。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内化于心,也要外化于行,坚持理论与实践,思想与行动相结合,不能只说不干。一是外化于行。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把核心价值观变成干警的自觉行动,作为工作的行动指南。二是外化于形。“形象”靠行为来彰显,靠行动来体现。“形”是“内化于心”的外在表现和检验。用核心价值观塑造干警队伍形象,提高干警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内塑”,通过学习教育,提高干警的文化品位、道德修养、气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另一方面要“外塑”,包括言谈举止、仪表、服饰等。
三、以“文”化人,寓教于乐。践行核心价值观除了抓日常的学习教育外,还要通过开展各种有益健康的文化活动来丰富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内容和形式。让干警喜闻乐见,容易接受,便于参与,乐于参与。如开展读书活动、文学创作活动、理论研讨活动、演讲赛、歌咏赛,举办书法展、摄影展、文学作品展等寓教于乐,寓教于学,陶冶情操,提高品位,增强素质,有机地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在潜移默化中达到“寓教于乐,乐在其中”的目的。
(作者:孟若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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