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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司法措施彰显为民理念

2012-08-15 14:05: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广西日报 

    “无讼”、“厌讼”是延续了几千年的法律传统。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曾说过,“听讼,吾犹民也,而必使无讼乎”。然而,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不仅是受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更是因为“惧讼”。繁琐的诉讼程序、高额的诉讼成本、“诉讼难”和“执行难”的困扰以及某些地方司法部门形成的“衙门”作风,都是造成普通民众“惧讼”的原因。因此,“便民司法”工程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体现“司法为民”理念以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必然选择。

    我们有着司法便民化的优良传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边区政府就建立了便民司法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从立案到判决一切都必须便利当事人。诞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是司法便民化思想的充分体现,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影响至今。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的“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法院审理),则贯穿于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全过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便民意见》)对人民法院的便民司法工作进行了规范。

    便民司法,是“司法为民”理念的诠释和延伸。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使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参与诉讼。为此,法院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便民司法制度,结合《便民意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便民司法措施:

    其一,创新立案工作机制。在立案窗口设立导诉台,由专门的导诉人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材料转接、法律咨询、案件查询、信访接待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到法院“人难找”、“事难办”的问题。同时,在立案大厅免费提供诉讼服务指南,根据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出便民提示小纸条,保证当事人能够一次性顺利办完立案手续,并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为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

    其二,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健全速裁工作制度,加强诉讼调解,搞好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对接,努力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快速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并可在交通不便或者偏远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尽可能方便群众诉讼。

    其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对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依法对其提供司法救助或为其联系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的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加大社会救助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诚然,便民司法对及时化解纠纷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有效运行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也不能过于追求形式上的便民司法,例如为了调解率而违反当事人的意愿,为了表现先进而刻意“走向田间地头”,为了让当事人满意而纵容其无理要求等等,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应该纠正。为此,法院应该树立正确的便民司法理念,在便民司法和规范司法之间找到平衡。作者 李文练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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