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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2012-08-15 09:30:0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首先,审理权与裁判权合一。要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必须从案件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由审判者统一行使着手,废除现有的司法审批机制,让有经验的已经成为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判员重新回归审判岗位,发挥其审判所长,提升审判的质量。担任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判员与一般审判员的差别仅限于其审判经验的积累,而不是行政化的审批权力。审理权与裁判权的统一意味着基于行政职务而产生的行政审批权力不复存在,审委会所拥有的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裁判权也不再存在,而是由更多人数组成的合议庭行使。

    其次,审判的权力与责任合一。当前我国所采用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在剥夺了审判者裁判权的基础上,模糊了审判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界限,形成行使权力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漏洞,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我国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中,基本上都可以找到这种审判责任漏洞的蛛丝马迹,最后承担责任的往往是没有裁判权的审理者,而真正的决定者却因为制度漏洞而得以脱身。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与权威,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那些掌握行政权力之人继续利用漏洞行干预司法,因此,应该让审判者的权力与责任统一,堵住这个审判责任承担方面的漏洞。

    最后,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分离。一是法官的考核、晋升与惩戒与行政式的考核脱离。由法官代表组成的审委会负责初审,以多数意见通过,报当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审委会的成员每半年或每一年定期轮替,以免对审判事务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又可以保障对法官评价的公平。三是法院的后勤保障单列。如经费、装备、辅助人员任用与辞退、人员交流等行政事务应该由法官以外的人员负责处理,该类行政事务人员按照政府公务员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招录和考核。四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分离。将裁判的执行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院系统的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权威不够,除了上述司法行政化管理体制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当前的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的力度不够。

    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一是需要注重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以外的司法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在司法的过程中,让司法人员敢于坚持依法得出的正确意见,公平对待诉讼各方,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司法人员敢于秉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

    二是需要加大司法保障的力度,司法队伍的招录和管理与政府公务员分离。这不仅是司法依靠的是长期经验积累的特殊要求,更是维护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必要保障。

    一方面司法任职年限应该逐步放宽到终身任职,司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应该由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除违纪或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司法职务的,司法人员不能被调离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应该享受比相同工作年限的政府公务员更高的工作待遇,以增强其自身抵御司法腐败的能力,保障司法廉洁,提高司法公信。

    此外,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重视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加大对律师群体的执业保障力度。

    对于律师群体反映强烈的刑法第306条问题,从司法大局来看,该现阶段有保留的必要,但是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该提高门槛,以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打击、报复执业律师。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案是,司法机关以刑法第306条拟对执业律师进行诉讼的,需要由省一级的律协认定该执业律师执业中存在违规行为为前提。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启动的门槛,避免司法机关肆意对执业律师提起诉讼,加大对律师执业的保障力度,由省一级的律协负责调查则可以避免当地可能存在的不当干预,提高违规行为调查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应当强化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对执业律师违法行为自律与惩戒机制,创设律师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律师辩护与代理的质量,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提高律师素质之间实现价值的平衡。(作者 陈卫东)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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