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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化是建构现代社会的必由之路

2012-08-08 13:51: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社会事件的解释和导引,在于人们的价值认同并在具体社会事件中基于社会现实的阐释与坚持,社会必须形成这样的理念与路径,这才是真正的宪法至上,同时也是宪法能够得以与时俱进的社会机制。

    作者:周祖成

    宪法的制定在当今世界极为普遍,除不成文宪法国家外,各国都有一部成文宪法,欧盟作为国家联盟也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可见宪法对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和意义。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首要的是制定宪法,奠定国家的基础,然后就是把宪法的精神、原则与价值等内化于政治,融会于社会,体现于日常生活,使宪法社会化、生活化,成为社会生活的精神基础和最终行为准则,成为政治与法治的依据。这是法治建设极为重要的方面和环节。

    然而,要实现宪法社会化并不容易,是一个长期的政治与社会建设过程,其间涉及诸多利益关系和制度选择,很容易形成宪法与社会生活脱节的虚化状态。宪法是权利法,在以权利为基础的时代,其社会化是建构现代社会的重要方式,对个人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治建设应以宪法为基准与统帅

    萨拜因认为,人是群居生活的动物,为了生存的目的,具有把群居生活组织得很好的能力。他说,“我们称之为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生活中的习俗、惯例和常规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牢固地结成相互联系的集体——也许是人类适应外在和内在环境的最重要的方式。”“政治学说就是人类为了有意识地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而作的尝试。”宪法是人类重要的政治工具,其产生当然也是为了把人类群居生活组织得更好,是人类为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重大创意与实践。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社会内在需要的社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会生活本身,不能把宪法只当作简单的政治标识而使其外在于社会生活。

    法治建设应当以宪法为基准和统帅。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如果一方面是对法治的积极推进,另一方面却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是法律名义下的权力滥用,是公民维权中的极端卑微和无奈,是执法人员与民众关系的紧张乃至激烈对抗,那就只能说明宪法的价值和原则没有内化于法治建设的过程,没有成为法治过程的主导。没有内化于社会的宪法形同虚设,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作用。

    与市场化和工业化进程相伴随的是公民生活的法律依存,这成为推进法治的重要依据。问题在于,法律不只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规范公民的日常生活与行为,许多过去只根据自己的个人意志就可以行动的行为,现在则必须通过法律的程序与认可,这在规范公民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同时,为国家权力干预公民生活提供了制度通道和法律依据,权力逐步更宽泛地融入日常生活,公民的许多利益和行为都要受到权力的管制。

    与法治相伴随而来的并不只是权利的法律保障,还有权力生活化,日常生活法律依存的背后是权力依存,容易造成更为激烈的冲突。日常生活关联的都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人格尊严,国家权力的依法干预,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生存状态和切身利益,极容易使公民从物质和精神上陷入绝境,引发公民的“疯狂”行为,甚至以命相搏,以生命捍卫自己的权利,造成重大社会事件,在危及民生的同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更为严格地规制公权力成为保护私权利的重要途径,确立宪法原则与价值对权力的约束和导引,赋予公民通过法院用宪法审查权力的权利,就显得极为重要。

    宪法本身内含社会化的需要

    宪法存在的目的在于用公共过程和最高权威的形式确立社会的基本原则与价值,据此建构和权衡政治制度与国家行为,在建立公共政治权威的同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达成两者的有机连接与互动,促进个人幸福和社会文明。应该说,宪法本身就内含社会化的需要,要通过国家行为和公民行动达成社会化的目的与效果。如果宪法不能有效促进国家行为和公民行动,或者把宪法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动相隔离,宪法就不能成为其行动的合法性依据,宪法社会化的纽带就会断裂,宪法的社会作用也就无从实现。

    宪法的价值不在于其最高权威,而在于公共性和法律性,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通过公共性法律过程建构起来的。社会要建构最高权威很容易,传统的宗教和皇权都被建构为最高权威。但要通过公共的法律过程建构社会的最高权威,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意味着公共理性的认同,并通过公共理性来阐释和传承,其确立的权利和价值都可以在具体社会事件中通过司法过程得到有效维护,即使面对的是社会特殊强势群体,也概不例外。不能诉讼的权利不是权利,宪法保障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对个人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如果这样的权利遭到侵害,当然应当有更为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以达成公平的社会效果。在权利社会,自由和公平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

    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意识的强化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社会矛盾与冲突。在这一过程中,首要的是保护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自由和竞争力,这既是文明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的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条件。

    正如庞德所言:“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这种要求使他获得了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机会,并使他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一个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保障是文明社会的基础与原则,是超越法律的。个人的主动精神和社会合作是两个不能相互替代的方面,人类文明的理想要通过两个方面的因素来达到:“一方面是自由的个人主动精神、个人的自发的自我主张;另一方面是合作的、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对两者都不应该忽视,合作并不能消弭个人的合理利益与自由。法律如果漠视人性,剥夺正常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机会,不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实际就破坏了社会的基础,导向的就不是法治,而是法律专制主义。就此而言,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对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进行宪法救济,也在情理之中,并且也是宪法和宪政的内在逻辑。

    宪法社会化是权力制衡的内在逻辑

    宪法社会化是权力制衡的内在逻辑,是有效保障权利的重要方式,是建构现代政治和现代社会的必由之路。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宪法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宪法内涵的原则和价值要融入社会,转化为社会实在,只能在不断的社会化过程中实现。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社会事件的解释和导引,在于人们的价值认同并在具体社会事件中基于社会现实的阐释与坚持,社会必须形成这样的理念与路径,这才是真正的宪法至上,同时也是宪法能够得以与时俱进的社会机制。

    换言之,宪法并不完全是通过政治而存在并起作用,重心还在于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对社会实践的阐释和导引显现其合理性、权威及其生命力。宪法不只是具有政治内涵,更是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依靠,要让民众沐浴宪法带来的阳光和福祉,这样才不至于在强权面前总是显得卑微和无奈。法治并不只是法律之治,更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重心在宪法,在于实现宪法的价值,通过实现宪法的价值建构宪法共同体,给人民带来幸福安宁的生活。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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