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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推动建立非法干预办案行政问责机制

2012-08-03 10:02: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山西临汾溃坝、王家岭煤矿透水、温州动车追尾、“毒胶囊”事件……近年来,逢有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电话必定成为各路媒体记者“争抢”的热线,而他们问的都是:“最高检派出的事故调查人员是否已经出发?”

    “这说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制在公众的心目中早已成为常态。”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备感欣慰的同时也承认,隐藏在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专业性强、责任分散、利益关系复杂,仍然存在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

    记者今天(8月2日)了解到,下半年,最高检将继续推动建立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政问责与情况沟通协调机制,解决查办案件中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同时推动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加强对不移送案件和明显违法行政案件的监督。

    行政司法调查同步推进

    按照有关规定,凡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案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今,最高检先后直接派员介入4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先后投入干警200余人次,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犯罪案件。如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案、“11·10”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爆炸案发生后,最高检都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最高检渎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介入事故调查后,最高检除了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配合工作,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好查办案件。如“11·10”案发生后,调查人员与国务院调查组密切配合,行政调查与司法调查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并站在法律监督的角度积极为调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共同完成好事故调查任务。

    另一方面,调查人员及时指导和协调云南省、曲靖市和师宗县检察院及时成立专案组,依法立案查处了师宗县原县委书记王建忠、原常务副县长申宗等12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从最高检近年来直接派员介入的4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析,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比例有所下降,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比例有所上升,瞒报谎报事故的情况有所好转。

    五大机制为调查“保驾”

    “能取得现在的成绩,与我们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机制体制有很大关系。”这位负责人感慨地说。

    他介绍,2012年最高检与中纪委、监察部等协调配合,印发了《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专案调查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专项调查的机制,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的调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此之前,最高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于2011年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样不可或缺。2006年,最高检会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2007年,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有效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这方面,最高检先后参与制定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个司法解释。

    此外,最高检还在渎职侵权检察厅专门成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全国部分检察院也相继建立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