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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恶”也要扬“善”求“美”

2012-08-02 15:52: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二、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两条主线

    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实施法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保障人权,则是从价值论的高度赋予刑事诉讼法更高的价值追求,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价值目标。从整体上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是围绕着这两条主线展开的。

    就惩治犯罪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其惩治犯罪的功能:

    其一,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尽管刑事强制措施并不直接承载着惩治犯罪的功能,但是其通过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促进了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功能的实现。此次修法的重点集中于细化逮捕的条件,完善取保候审措施,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从而构建起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其二,赋予侦查机关新的侦查权能。侦查权能是侦查机关侦破犯罪、进而惩治犯罪的利器。当代中国,犯罪高发,各种高科技犯罪、毒品犯罪、无被害人案件等大量发生,侦查机关面临着巨大的破案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的权能是提高侦查效能,有效打击犯罪的应对之举。

    其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就是要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查明犯罪,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强化惩治犯罪的功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重构了简易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通过合理的程序分流,有效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助于提高惩治犯罪的效率。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程序。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案件设置了专门的财产没收程序,从而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同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诉讼防卫社会的功能。

    当然,从整体上来看,此次修法主要是侧重于强化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与程序安排上来,择其要者如下:

    其一,遏制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传统口供中心主义下的毒瘤,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任何人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以及被告人不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原则。而且,为了发挥看守所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以及设置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避免羁押场所外刑讯逼供的发生。

    其二,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侦查权的一种重要武器,也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此次修法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赋予了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的权利等,还构建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强调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其三,加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规制。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状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机制,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逮捕的正确适用奠定了基础;针对监视居住,除了明确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外,还严格限制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强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其四,构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与制裁机制。对侦查权的控制是刑事诉讼立法永恒不变的主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赋予了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侦查权的制约,如前述强化辩护权的各项举措。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对特定的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机制,为基本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上的有效途径。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和程序。

    其五,强化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已经作出了限制死刑的努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都表现出了“少杀”、“慎杀”的努力。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打破了以往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色彩,强化了辩护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加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从而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更加透明。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构建刑事特别程序,对特殊群体予以特别的程序安排。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构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都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的优待;针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除了防卫社会的目的外,该程序更多体现的是对于该类特殊群体的人道关怀。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