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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2-07-30 16:01: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大调解”体系的理论创新

    创新是在人迹罕至的荒山原野中辟出新的道路;是在布满暗礁险滩的浩瀚江海里探索新的航道;是在人们前所未闻或视而不见的时空中摘取新的花朵。

    南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探索出的“大调解”体系能够取得巨大的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这是南通广大党员干部在9年始终如一的艰苦探索,凝聚着他们的智慧和汗水。南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不仅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也在内涵理念上给予我们很多启示。

    在继承与创新中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在我国历史上,宗族势力、乡绅阶层对调整社会关系、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诉讼也作为重要手段来调节利益双方的矛盾纠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乡绅阶层早就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而消亡,宗族势力也不断消解。然而,利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仍然在我国社会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南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体系是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而生的,自其诞生之日,就是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而服务的,是在继承与创新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这个体系之所以叫“调解”,是把人的因素考虑了进去,借助人性的力量,通过中间调解员的努力,疏通双方的郁结,提高双方的内心觉悟,争取矛盾的就地即时解决。同时,“大调解”体系也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强制规定,在一些领域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树立理性的权威。这是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将法治和调解结合了起来,具有重要的理论推广意义。

    创造性地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路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应当是能够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安定有序的社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时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我国的社会矛盾也进入了凸显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形式多样。就像黄河的治理一样,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堵”是肯定不行,只能采取“疏”的办法。南通市把“大调解”作为“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的实事工程、全局工程,在充分重视经济建设、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更加重视社会建设、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在深入调研、大胆探索的基础上,建立了与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这对于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创造性地为传统和谐文化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和谐社会的中心思想在于一个“和”字。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其重要的内在元素是“和”。一个简单的“和”字,内涵却十分丰富。“礼之用,和为贵”,“和”,就是恰如其分。我国的儒家经典著作《中庸》称,“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强调人的感情和欲望都应合乎分寸,不走极端,这样社会才会和睦、安定。南通市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出发,突破了传统人民调解的局限,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特别强调结合我们的传统文化,形成了一个综合性强、权威性高、公信力大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使大量社会矛盾通过非诉讼手段得到了化解,有效减少了社会对抗。这对我国社会矛盾多发地区,面对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大调解”体系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下了世界最高的经济增长率历史记录,用短短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甚至是几百年的工业化道路。这是我国在“落后—先进”的国际二元经济结构环境下奋力追赶发达国家的结果。由于发达国家全方位的示范效应,我们的追赶也就呈现出全面性、急剧性、动员性的特征。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矛盾,东西方概莫能外。南通市位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同样面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积累了很多问题。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预警、尽早发现、有效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例子在今天比比皆是。

    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南通市自2003年起就开始大胆探索、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建立起一套体系完备、纵横交错的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体系,并且取得巨大实践成效。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王乐泉在考察南通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特别指出,南通的“大调解”体系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有益的探索。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孟建柱在视察南通大调解工作时,对南通市运用大调解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和经验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南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自推行以来,《人民日报》、《求是》、《江苏法制报》、人民网(603000,股吧)、光明网等国家级和省市级媒体陆续来到南通,对南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积累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深度的报道。“大调解”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其制度化程度越来越高,适应性、兼容性也越来越强。

    “大调解”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高。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一个组织越复杂,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在调研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南通“大调解”体系既有投入巨大的硬件设施做保障,又有大量细致入微的规章制度做支撑,使得整个制度体系丰富健全,运行效能高。在南通市崇川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我们看到,中心投入很多人力、物力用来帮扶社区矫正人员,着力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此外,各县(市、区)还投入很多财力运用新技术手段保障社会稳定,如启东县的“天网”工程,使得农村和城市一样都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不留死角,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海安县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联调快处中心使用彩信通技术,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当事人用手机发一张彩信,中心就能快速对接,科学研判调处事故,等等。

    “大调解”体系的制度“嵌入”度深。南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制并不是“脱嵌”于整个社会管理制度体系之外,而是深深“嵌入”了宏观社会制度体系之中。在“大调解”体系整体制度设计中,党委政府、政法、司法、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共同联动,形成合力,从而使得“大调解”体系深深根植于现行社会制度体系中,因此也赋予了“大调解”体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龙头性、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在实际运行中,通过公调对接、法调对接、检调对接机制,“大调解”体系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有效衔接,为疏导社会矛盾打通了多条渠道。

    “大调解”体系的制度兼容度强。“大调解”体系与现行制度并行不悖,自主性和适应性都很强。“大调解”体系将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一网打尽,对发生在最基层、最前沿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过滤调处,充当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过滤器”、“减振器”功能。而且,“大调解”体系还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在实践中将会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其适应性、兼容性必将进步一增强。

    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充满矛盾,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动力,并强调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即解决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今天看来,毛泽东的论断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必须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南通市创造性地构建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体系,增加社会管理制度的复杂性,拓宽疏导社会矛盾的渠道,这对于我们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地方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调研组 王伟 高海青 崔海伟)

[责任编辑: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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