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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2-07-30 16:01: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在教育培训上,每个县(市、区)建立一所“大调解”培训学校,定期组织对各类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各类专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综合素养。

    同时,为提升“大调解”信息化管理水平,南通市组织研发了南通“大调解”信息网,信息化管理从市委分管领导的案头一直延伸到村居社区,全市矛盾纠纷发生的类型、总量、化解等情况通过信息网一览无余。

    乡镇(街道)“大调解”中心与乡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整体联动,有效整合辖区内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国土等部门的调解资源,完善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分流指派、调处调度、调处督办等职能。

    村居(社区)调处站配齐配好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均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室和办公室,负责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上报,专职调解员按每人每年3500—5000元补贴纳入县镇两级财政统筹。

    在横向上,打造专业调处机制。所谓“专”就是这几年应运而生的各种专业化调处机制,包括医患纠纷调处、劳资纠纷调处、环保纠纷调处、交通事故调处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与大调解对接机制。

    一方面,市县两级依托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整合政法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资源,建立了医患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纠纷、价格纠纷、房屋征收、土地纠纷、环保纠纷、“新市民”纠纷、民族宗教纠纷以及涉外纠纷等专业调解中心,基本覆盖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和热点行业。

    另一方面,依托“大调解”平台,全面构建诉调、公调、检调对接机制,有效整合政法专业力量与社会调解资源,对矛盾纠纷形成从110接处警起,各个环节“层层过滤”,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于司法执法办案全过程,不仅有效减少了矛盾纠纷直接进入执法司法渠道的流量,而且直接推动了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

    如南通市全市法院系统通过建立诉前调解中心,贯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商事案件中,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首先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在7日内完成调解,出具调解协议书;如未达成协议需进入司法程序,立案后,由中心速裁庭进行诉讼调解,调解不成则及时作出判决,最大限度地缩短了诉讼周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近年来,法院系统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超过75%,涉法涉讼信访案件也连年下降。

    “大调解”体系的配套机制建设

    为保障“大调解”体系正常运转,南通市先后建立了预测预警、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分流督办、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运行机制。为了在实践中将这一系列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南通市还先后出台《关于实行“大调解”效能监察的意见》、《关于加强“大调解”效能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和责任查究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务实管用、符合实际的制度,使得“大调解”体系不仅有组织保障,更有机制支撑,大大提高了其运行效能。

    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每10天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实行“零报告”制度,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常务主任和村居调处站主任为零报告直接负责人。对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的排查率和矛盾纠纷在规定时限内的化解率达到98%以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自 2008年起,南通就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对于城建、拆迁、教育、医疗、环保等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改革在实施前,都要由第三方机构实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将问责机制、渎职查究和前置程序引入稳评体系。

    听证对话制度。南通全市各地方立足“大调解”平台,在县(市、区)和大部分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设立听证对话厅(室)。对政府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的新矛盾,举行听证对话,听取群众意见,防止出现“政府政策已出台,矛盾纠纷跟着来”的现象。自2005年以来,南通市9个县(市、区)122个乡镇(街道)共组织听证对话活动2000余次,参加群众10多万人,有效避免近百起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责任查究制度。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按职责逐级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党政部门一把手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调解组织部门责任、调解员直接调处责任的层级化责任体系。凡对重大矛盾纠纷发生前未发现情况或发现情况未及时上报、有效调处予以化解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绩效考核制度。“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既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大盘子,又实行专项考核制度。把矛盾纠纷的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管控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110重复报警下降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作为考核重点。如对县(市、区)的综合考核中,“大调解”工作绩效所占比重在县级不少于 15%,乡镇级不少于20%,村级不少于30%的比重。

    激励表彰制度。南通市委、市政府每 2年进行一次“十佳调处中心”、“十佳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已连续表彰4届。市综治委已连续五年组织开展“三无”(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乡镇评选,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乡镇达到“三无”标准。各县(市、区)也将“大调解”表彰列入党委政府表彰项目。

    这些配套支撑机制为“大调解”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大调解”体系更加顺畅地融入整个社会管理体系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特别是激发了人的活力,使得“大调解”体系迸发出勃勃生机。

[责任编辑: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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