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科学理论难以长远,无有规矩不成方圆,涉执行信访的解决之道必须系统厘清涉法信访因素、涉法信访理论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涉法信访制度。涉法信访因素不外涉法信访管理部门、信访人、司法机关,参与解决涉法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织和涉法事项等;涉法信访价值应是依法依政策保障信访当事人合法合政策权益和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科学发展;涉法信访行为机理,在涉法信访管理部门监督下,司法机关和参与解决涉法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织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规政策办事,保障当事人合法合理权益实现,实现社会秩序正常和社会科学发展。为此首先在理论上应确立专业职能化。人非万能,术业有专攻,各师其责,各负其责,方能针对性解决问题。涉法信访是涉及司法的信访,是基于对司法的不满而出现的信访,司法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司法的公正与否只有精于司法之道的人才能判定。那么涉法信访则由精于司法之道的中立人来判定司法是否合理依法而最有说服力和权威性,这就要求在涉法信访的受理和处理方面专业职能化。
其二,涉法信访事项处理标准科学化。任何事项的处理都应有评判的依据,价值和目标不能作为依据,只有围绕价值和目标的行为规则才能作为行为的依据。当科学的行为规则被执行了,其价值和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权益人才能满意,纠纷才能定息。这在各程序法中均如此,没有把价值和目标规定为行为标准的。涉法信访事项处理标准也应考虑这,毕竟这是处理涉法信访关系的规则,信访关系中各信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规范,规范的信访关系中各信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将保障保障信访当事人合法合政策权益和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科学发展,实现人民满意,涉法信访纠纷解决,涉执信访同理。执行工作的涉法信访有两方面,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是执行工作外的。执行工作中的有工作作风的,有执行不能的;执行工作之外的,有个人恩怨的、有其他组织所致的、有执行依据的。这些信访事项的解决由于信访事项性质的不一,解决的标准不能一概而定。可涉执信访实践中其批转要求总是限很短期执结而且要当事人息诉罢访。这样的涉法信访事项处理标准——“限期”(一般很短时间)执行、群众满意和息诉罢访,这值得商榷。对执行不能类信访,从执行规律而言这一涉法信访问题处理标准——“限期”执行违背客观现实,大量执行案件都是金钱给付的执行,而金钱的查询非“限期”就可查到财产线索,而且即使查到需变现的财产,变现也非限期内可以执行的,虽大量案件在批转限期执行后执结了,可大量的案件并非执行了而是通过司法救助等非执行手段处理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该类涉执信访还是应以执行措施是否到位为信访终结标准较宜;对执行工作中的作风,这可以依法依规通过责任追究等处理作为信访终结标准;而对执行依据已依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非涉执信访司法机关的执行部门;对合理而非非涉执信访司法机关所能解决的诉求,应在相关配套法律政策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职责参与解决涉法信访事项相关部门应涉执信访司法机关提请在涉法信访管理部门决定后进行解决。即所有的一切均应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评定,而非涉执信访司法机关执结、当事人满意和息诉罢访,因执行的规律、诉请事项的复杂、行为机理不支持这样的涉执信访终结标准。因当涉执信访信访人要求合理合法的,在执行中解决了的信访人一般会满意并息诉罢访;当信访人诉求有合理合法的又有不合理合法的,合理合法的解决了但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能解决时,信访人可能满意但满意作为其他问题及执行不能和作风问题,因为要求息诉罢访和非正常访获得非法利益等的影响,有时并不能息诉罢访,甚至成了非正常访人对法院的要挟。这把要求信访人满意、息诉罢访而非把信访关系中信访司法机关职责和义务到位作为终结涉执信访标准的要求违背行为规律,造成涉法信访无是无非无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涉执信访秩序,实践说明把涉执信访价值和目标作为具体涉执信访终结标准是值得反思的。这一标准的不解决还严重影响着司法队伍的稳定,没有科学涉执信访终结标准,执行人员人心惶惶,二零一一年最高院组织的全国执行人员考试不公布成绩是否可以说明些问题呢?现在是没人愿干执行业务。必须有科学的涉法涉执信访处理标准!
其三,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涉法信访处理程序。任何行为都必须有行为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等程序规定,其保证行为的公正高效。(行政)信访条例虽有可圈可点之处,但其洋洋洒洒五十一条,近七千字,详尽规定了从总则、渠道、信访事项及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和法律责任,反观涉法信访程序方面的规则缺少的可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仅中政委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最高院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中政委的近一千二百字,八条;最高院也仅仅十条、一千多字。可想而知涉法信访工作怎么能够取得好的效果呢?欲取其效必先利其器,必须尽快制定规定有程序、主体、标准、责任等科学
完备的涉法信访程序性规则。
其四,制定科学完善的执行体制机制操作规范。涉法信访说到底还是自身的问题,自身强,则执行效果好。所以,涉执信访要加强自身建设,搞好执行工作,取得实效,才能赢得当事人理解和社会支持。而执行规则的制定需要研究执行规律。社会是价值的结合体,每一行为都涉及价值的衡量取舍,涉及行为底线,涉及基本步骤等等,只有了解行为的原理,人的行为才是理性的。执行行为同理,为更好执行首先要要研究执行原理,要研究执行因素、实质、内在系统和外在环境,研究执行价值、执行原则等,为更好制定和了解执行规范和解决执行实践打下良好基础。执行的具体效果来源于执行行为的规范化,规范的执行行为设定着各种执行行为、各种执行行为的具体实施条件、具体方法和具体步骤以及出现各种特殊情况的对策,具体指导着执行行为,影响着执行的公正和效率,而且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又保障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而现行执行制度所缺的就是合理科学法制的执行制度,无此难以利器攻克执行难之顽疾。
其五、建立涉诉涉执信访综合处理机制。涉诉涉执信事项的综合性要求建立涉诉涉执信访综合处理机制,对于不属于司法机关或执行机构职责义务的但有合规合理,应通过参与解决涉法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织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规政策解决。完善涉诉涉执信访综合处理机制,通过合法合政策的处理,既解决涉法涉执信访又防止简单花钱买平安,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恶性循环涉法涉执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