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并清晰界定了性别歧视,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至于对女性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则既不属于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也不属于暂行特别措施。在此基础上,条例还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社会性别分析等。
招录时性别歧视或被罚三万元
据2011年深圳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42%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别歧视。条例明确对这些现象进行立法规定,遏制此类不平等的就业状况。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否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单位,以及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还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资助或者荣誉称号,进一步从法律上保护了女性合法权益。
条例还规定,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存在的职业隔离现象而规定的。在诸如护士、幼师、警察等行业都存在职业隔离现象,不利于两性的平衡发展。
女性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据统计,在我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由于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反家庭暴力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家暴受害者得不到实质性的帮助,对连续性的轻微伤家庭暴力更是束手无策。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