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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乃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2012-07-10 17:06: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关于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论述,这一论述为法官职业群体如何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如何实现人生的理想和价值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对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人为人处世,总是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和支配,如果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理念,则容易迷失方向。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如果没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在人生的征途中只能是庸俗无为。公正、廉洁、人民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每一名法官、为法官职业群体指明了人生的方向,是全体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行为准则,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精神旗帜和精神纽带,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为民是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和根本目标。作为灵魂和生命线的公正以及作为基石和底线的廉洁,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司法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故而,为民在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占据着终极目标的地位,为民乃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核心。

    为民,即司法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为民”是中国传统治国思想的脉络,从《尚书》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到《周书·康诰》的“用康保民”,发展到先秦诸子关于“民本”思想的系统论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夫霸王之所使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延续至西汉贾谊的“民为国本”、唐太宗的“君依于国,国依于民”。一直发展到明代黄宗羲提出“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托之于君”。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强调利民、裕民、养民、惠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更使得“为民”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宗旨,也成为司法的最终目的。

    为民是新中国司法乃至政权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观。早在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分庭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就题词:“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马锡五在实践中将它具体化为“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来概括。“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座右铭,解放后我国各级政府和法院的名称前都冠以“人民”二字,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绝无仅有的,是新中国司法与旧司法的根本区别所在。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根本司法思想,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为谁掌权的大问题,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就有“执法为民”的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根本性质——人民性所决定的,胡总书记曾在两会期间接见陈燕萍法官时就寓意深远地说:“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官,是最棒的法官”。

    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在我国,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民是人民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只有怀着为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其他利益。政法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自身性质和宗旨必然符合党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并始终与之保持一致。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法院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要有为民之心。为民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为民就是要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华民族积淀了深厚的民本思想文化传统。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审判权在内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必须服务于人民。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同时,我国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司法的运行过程,就是人民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实现的过程,衡量司法活动的得失成败,最根本的标准在于体现人民意志利益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忠实执行。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动力源泉,是塑造新世纪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司法公信度和权威性的有力保障。人民法官是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根植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服务于人民是应尽之义务。

    基层法官践行为民核心价值观,不能仅仅满足和停留在总体部署上,而应从具体的工作入手,扎实开展老百姓看得见、能得实惠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济民工作。当前,应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广泛推行利民、便民、护民举措,尽量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诉累,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审判作风。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目标,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不断加大司法为民的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司法为民的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