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变化天翻地覆,进步举世瞩目。从变化、进步的动力源泉来看,这三十年可分为三个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是第一阶段,动力源泉在上层,即“英明领袖”,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可算是这一阶段的“绝唱”;其后进入第二阶段,动力源泉下移到中层,即各界“能人精英”;2003年“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后进入第三阶段,动力源泉又下移到下层,即“人民群众”。建党60周年胡耀邦的讲话、80周年江泽民的讲话、90周年胡锦涛的讲话,就体现了这种动力源泉的转换和下移。在第一阶段,解放思想特别重要,因为长期以来僵化的理论教条和不切实际的信仰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和邓小平南方谈话这两次思想解放,意义深远。其后,我国社会依靠利益驱动,既迅速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实现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当前,为了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让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就显得更为关键。在此背景下,可选择完善信访制度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当前改革的突破口。
一、完善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信访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1.对信访制度的认识不全面,过于强调信访的“维稳”功能,导致信访制度目标偏离。信访现已成为群众表达权利诉求、监督党和政府工作、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然而,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就是少数人“闹事”,对上访当事人的诉求回应不够,忽视了信访制度的政治整合功能;片面追求信访总量的下降,将精力花在如何防堵群众上访,不注重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过于依赖“花钱买平安”的“摆平”方式,处置上访事件政治原则性差,主观随意性大。在社会矛盾总量居高不下甚至有所增加的情况下,上述认识和作为增加了发生极端社会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削弱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众的凝聚力。
2.信访组织体系设计有缺陷,普遍职权小、效率低,且体系内部权力过分向上集中,容易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消解中央权威,影响群众对信访制度的信任。信访部门往往只是办理接待和层层批转,面对众多案件,职权小、人手少,办事效率不高,导致很多上访当事人往返奔波而问题难以解决,迫使他们以“抱团”的方式“集体上访”,以求获得重视、尽快解决问题。
3.信访考核制度存在“异化”现象,“维稳”变成“稳控”,甚至出现侵害上访当事人人身安全的问题。由于信访排名考核、“零越级上访”等规定,一些地方政府迫于考核和问责压力,加上对“零上访”存在错误理解,出现人盯人、拦访、截访、陪访、办“学习班”等阻挠上访的方式,甚至搞“黑监狱”或雇佣保安公司侵害上访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这不仅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还会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积累和激化。
4.“信访不信法”影响司法权威。我国法律对证据及取证方式、起诉时限、诉讼费用等均有较严格的要求,而信访门槛低,加上有些司法判决不公正,老百姓有了诉求和冤屈,倾向于首选信访。然而,由于信访机构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权限和能力,信访事项的解决往往依赖于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干预,而部分领导处理问题时往往考虑“控制局势、维护稳定”的宏观需要,疏于对问题本身的细节考虑,这就导致上访收益与上访人“闹”的程度紧密相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甚至出现信访推翻司法判决的情况,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了完善信访制度,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全面看待信访和信访工作,从“维稳”转向“维权”,通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上访表明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各级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应当欢迎、支持,尊重上访群众的人格和尊严,增强党和政府对上访群众的凝聚力。不能仅看到信访者所携带的负面信息而对其诉求予以压制,应更多看到信访者携带的正面信息,包括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对社会矛盾的客观反映以及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着力化解。即使部分来访者有一些不正确的意见和不合理的诉求,也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和“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原则予以对待。
2.推行主要领导“接访”和人大代表“下访”相结合的制度,提高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一方面,构建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接访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接访的包案、跟踪、反馈与评估制度,规范接访工作流程,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具有共性的问题统一协调处理,并将主要领导接访工作成效与政绩考核挂钩;另一方面,构建人大代表下访制度的长效机制,选聘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信访专员,保障其调研经费,鼓励其深入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排查社会矛盾,代理群众合理诉求。
3.构建“椭圆型”的信访部门结构,精简中央一级,加强省市两级,弱化乃至取消县区和乡镇两级的信访机构。中央信访部门的功能定位应是把握宏观、制定规划和政策,注重从政策层面解决问题,一般不直接受理和解决信访个案,从而缓解“进京上访”压力。省市两级信访机构的功能定位应确定为“解决问题而非往下批转”。省市信访部门对当地情况较为熟悉,且一般不会是信访事项的直接利益涉及者,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解决问题。为此,应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备、工作权限授予、行政经费拨付等方面予以倾斜。弱化乃至逐步取消县区和乡镇信访机构,既可避免其同时扮演信访事件“制造者”和“解决者”双重角色的尴尬局面,也可抑制上级信访部门往下批转信访事项的行为。
4.完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将信访登记的惩罚机制转化为信访结案的奖励机制。应取消对信访登记的惩罚制度和“零上访”的考核目标,建立信访结案的奖励机制,以信访结案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在信访系统内部,倡导关注并提升信访总量(体制内诉求)与群体性事件(体制外诉求)的比例、来信量与来访量的比例、个人上访与集体上访的比例、首次上访与重复上访的比例。鼓励街道、社区代理群众维权,主动向上级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
5.建立疑难信访事项专案制度,引入第三方裁决和公示机制,加大对疑难信访问题的化解力度;增强信访部门能力,整合信访资源,建立信访事项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广开信访渠道,推行网络信访、“阳光信访”,提升信访制度对社会矛盾的容纳能力。
6.拓宽司法和调解渠道,分流社会矛盾。完善法律援助中心体系,引导适用于司法渠道的诉求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代理;引导适用于调解渠道的诉求通过人民调解和大调解制度解决;完善信访、司法和调解对接互补机制,使信访制度重点协调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推进政务公开
公共部门(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政务需要公开和接受公众监督,这也是公民的知情权与话语权的问题。公开是监督的前提,没有公开,监督就无从做起。平心而论,我国监督的种类在世界各国中是最多的,但其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于缺乏公共部门的政务公开。
当然,我们讲的“公开”不同于戈尔巴乔夫所谓的“公开性”,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事情是不能公开的,但判定的标准只能依据国家《保密法》。凡是国家《保密法》所保护的秘密绝不能泄露;除此之外的公共事务相关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公开是通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明确规定属于“例外”的极少数事项的名称及其暂不公开的时限。
诚然,近些年这方面有一定的进展,但做得远远不够,远远满足不了公众的知情权要求,也远远不能遏制公权力的暗箱操作。因此,应当尽快实施各级财政预决算公开,各类公务办事原则、流程及结果公开,“三公”(公车使用、公款接待、公款出国)消费公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及其公开,领导干部个人与家庭财产申报及其公开,领导干部个人与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及其公开等等,并且应公开其中的明细内容,在形式上也应让大多数人能看得懂。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也应明确列出“路线图”和“时间表”。十七大报告已经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在的任务是要真正将其落到实处。
此外,要进一步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首先,是强化以权力监督权力,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在地方党政机构、国有垄断企业这个层面,以及在征地拆迁、建设规划、人财物管理使用等关键领域。其次,是充分发挥媒体(包括新媒体)舆论监督在社会监督中的主力军作用,对媒体的管理应尽快转入法治轨道,尽早出台国家《新闻法》,结束目前由个别部门、少数人员说了算的局面。再次,是适度放开各类社会组织对政府事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