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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中的案例制度

2012-06-13 15:5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胡道才,现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整整酝酿了五年之久。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两批共八个指导性案例,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即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谨慎推行指导性案例的做法是完全值得肯定的,因为案例指导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对于指导性案例的运作机理、选取标准、编撰体例等还在探索之中,对其运行实效还有待观察。

    无论从法官人数还是处理案件的数量来看,中、基层法院都构成了我国司法最主要的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具体个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增进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基层法院身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受理的案件关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基层法院通过各类典型案例的裁判,为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进行着丰富而有益的实践。

    典型案例的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基础之上,其逻辑推演和法理论证经过几级法院、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检验,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完美结合,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使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了社会治理层面上的宏观意义。当前,构建典型案例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应当着重塑造以下三个方面的机制:

    典型案例的发现机制

    每一起个案的司法裁判都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案例工作则是法院基础性的业务工作,案例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案例工作理应在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典型案例的发现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从形式层面而言,应当构建覆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业务庭的案例编报网络,基层和中级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能够接触到包罗万象的各种案件。

    从实质层面来看,应当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注重培养法官发现典型案例的自觉意识,发挥承办法官的亲历优势,及时发现各个审判领域内具有典型意义、对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能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大多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以及一些传统社会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相关的重大问题等。具体来说:

    一是刑事审判应当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要旨,依法严惩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重点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民事审判应当以依法调节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关系为要旨,以调节平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作为民事裁判的着力点,妥善处理群体性民生类纠纷,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是商事审判应当以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为要旨,通过严格适用法律贯彻市场交易价值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善意第三人的预期稳定化的裁判理念,注重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则和安全,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知识产权审判应当处理好私权与公权的关系,既要通过保护私权以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又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服从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确保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五是行政审判应当以依法调节好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要旨,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六是应当加强对事实难以查清案件裁判方法的研究,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进行事实推定时的规则。

    典型案例的裁判机制

    典型案例的社会规范效应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平台,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向社会实实在在地展示法律运作的过程,增强民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心,引导民众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表达诉求。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完善司法公开。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爆炸时代,司法活动经常会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焦点,典型案例又大多是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集中体现,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处理不好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所引发的舆论风暴很可能对司法声誉造成致命的伤害。面对公众强烈的正义期待,法院的任何躲闪和回避都将招致沉重的质疑和非议,都将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人民法院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信息,方便公众依法有序进入法庭旁听,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尝试由网民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依法及时发布程序性信息;要增强公共关系意识和形象危机意识,完善舆情分析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提升司法能力。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建立和完善典型案例制度的基础。所以要以典型案例的正确裁判为载体,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裁判规则和理念,加强司法智慧的培育。对于有可能培育成典型案例的案件,要精心谋划,关注细节,在庭前准备、开庭、评议、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精耕细作,在案件涉及的疑难问题、司法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论证,确定为典型案例的案件,在合议庭充分评议后还应当经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庭长会充分研究,裁判结果应当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对公众的关注和质疑要有阐释,并通过媒体以公众能理解、可接受的方式解释案件处理的逻辑。

    三,重视类案汇总。作为个案的典型案例虽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但是个案中反映的问题往往也是分散的,所以应当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不仅要关注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还要注重对类案的汇总。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的系列典型案例的研究,对同类案件进行概括、分析、提升,强化对同类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考,找出有关社会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推动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典型案例功能的挖掘机制

    中国虽然有特殊的司法国情,但“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即通过行使司法权调控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目标为导向的,这一目标或来自于执政党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来自于审判机关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所以,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克服“就案办案”的僵化观念,积极探索、构建挖掘典型案例社会规范功能的配套机制,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近年来各种媒体上“以案说法”类的法制节目大受欢迎充分证明了典型案例在大众传播领域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报刊、网络、信息简报等载体,选取典型案例加以推广和宣传,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预测、指引功能。

    二,建立典型案例信息库。社会公众对于典型案例的便捷获取是充分发挥其功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在信息共享、数据更新、查询便捷等方面的优势,以信息化手段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

    三,加强司法建议。囿于司法权所固有的被动性特征,诉讼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讼争,司法建议却能够在诉讼止步的地方再前进一步,能动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因此,要加强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司法建议工作,实现审判职能的“向后延伸”,充分揭示典型案例所蕴藏的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司法建议规范社会管理。

    典型案例使抽象的法律获得了具体的载体,是“活生生的法律”,对普通民众的行为具有示范性、基础性、促进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最为完美的切入点,能够构建从抽象法律条文到鲜活社会生活的坚实桥梁,为社会生活确立一个明确的价值体系,使社会公众获得现实的指引,实现从纠纷解决到规则治理的融合。□胡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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