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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中的案例制度

2012-06-13 15:56: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典型案例的裁判机制

    典型案例的社会规范效应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平台,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向社会实实在在地展示法律运作的过程,增强民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心,引导民众在法治的轨道上理性表达诉求。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完善司法公开。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爆炸时代,司法活动经常会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焦点,典型案例又大多是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的集中体现,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处理不好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所引发的舆论风暴很可能对司法声誉造成致命的伤害。面对公众强烈的正义期待,法院的任何躲闪和回避都将招致沉重的质疑和非议,都将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人民法院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信息,方便公众依法有序进入法庭旁听,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尝试由网民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依法及时发布程序性信息;要增强公共关系意识和形象危机意识,完善舆情分析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提升司法能力。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建立和完善典型案例制度的基础。所以要以典型案例的正确裁判为载体,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裁判规则和理念,加强司法智慧的培育。对于有可能培育成典型案例的案件,要精心谋划,关注细节,在庭前准备、开庭、评议、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精耕细作,在案件涉及的疑难问题、司法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论证,确定为典型案例的案件,在合议庭充分评议后还应当经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庭长会充分研究,裁判结果应当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对公众的关注和质疑要有阐释,并通过媒体以公众能理解、可接受的方式解释案件处理的逻辑。

    三,重视类案汇总。作为个案的典型案例虽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但是个案中反映的问题往往也是分散的,所以应当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不仅要关注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还要注重对类案的汇总。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集中的系列典型案例的研究,对同类案件进行概括、分析、提升,强化对同类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考,找出有关社会管理体制、公共政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探索规律,预测趋势,推动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典型案例功能的挖掘机制

    中国虽然有特殊的司法国情,但“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即通过行使司法权调控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目标为导向的,这一目标或来自于执政党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来自于审判机关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所以,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克服“就案办案”的僵化观念,积极探索、构建挖掘典型案例社会规范功能的配套机制,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近年来各种媒体上“以案说法”类的法制节目大受欢迎充分证明了典型案例在大众传播领域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报刊、网络、信息简报等载体,选取典型案例加以推广和宣传,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预测、指引功能。

    二,建立典型案例信息库。社会公众对于典型案例的便捷获取是充分发挥其功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在信息共享、数据更新、查询便捷等方面的优势,以信息化手段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

    三,加强司法建议。囿于司法权所固有的被动性特征,诉讼只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讼争,司法建议却能够在诉讼止步的地方再前进一步,能动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因此,要加强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司法建议工作,实现审判职能的“向后延伸”,充分揭示典型案例所蕴藏的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司法建议规范社会管理。

    典型案例使抽象的法律获得了具体的载体,是“活生生的法律”,对普通民众的行为具有示范性、基础性、促进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最为完美的切入点,能够构建从抽象法律条文到鲜活社会生活的坚实桥梁,为社会生活确立一个明确的价值体系,使社会公众获得现实的指引,实现从纠纷解决到规则治理的融合。□胡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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