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创新社会管理的平台
要找准创新社会管理的平台或者抓手,避免不可持续的运动型创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要恪守司法职能,依法进行,运用法律允许使用的社会管理创新手段。既不能超越司法职能搞越位创新,也不能脱离司法手段搞越权创新。
要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基础上和过程中,用活、用足司法手段创新社会管理。根据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和做法,要注意运用好以下手段搞好创新社会管理:
第一,每一个法院和每一个法官,都应当切实运用好解释、适用法律的权力,在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加强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事实上,看似平常的审判活动及裁判文书,都可以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二,通过司法文件、司法建议等形式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使之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重要手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正在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文件并将适时发布。
第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等形式创新社会管理。指导或典型案例具有示范、规范作用,能够起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改善管理的重要作用,例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两批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兴载体。
第四,通过创新人民法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全国法院创造了很多管理制度、机制和经验,如东营经验、四川大调解经验、联动执行经验、审判管理经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科学运行经验以及陈燕萍工作法等。它们既是人民法院创造的智慧成果,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要把这些管理创新经验适时转化、推广到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中,使之发挥更大效益和作用。
最后,要立足社会管理创新重在对人的管理这一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也要突出以人为本,既要坚持依靠法院系统广大干警这一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法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也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深入了解现阶段当事人群体的特点,深入了解现阶段律师群体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接待当事人及其律师,如何服务当事人及其律师,如何引导和规范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行为,从而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当事人群体和律师群体的发展变化做到心中有数,进而有针对性地化解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胡云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