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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综述

2012-06-11 12:46: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凶手被判刑,但民事赔偿一分钱也拿不出来,使生活本就困难的被害人家雪上加霜。为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法院及时送来了一笔救助款,而这正是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致力于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以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最近,记者在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这项改革已经取得显著进展。

    提出改革动议 拟定政策性文件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探索实践始于地方。

    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委政法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同年年底,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用于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

    各地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尝试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成立专题调研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建设涉及的重点问题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法院意见。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报告》,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制度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改革之初确立了“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总体思路,即先行出台政策性文件,指导各地尽快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切实发挥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积极作用,同时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依循上述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协调下,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政策性意见。

    其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初步意见,通过会议座谈、上门沟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就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性质定位、救助范围、资金来源、部门分工、实施程序等重大问题,多次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法院交换意见,逐步形成共识。

    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指导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各地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指导意见。

    其中,为突出救助重点,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救助范围再逐步扩大。

[责任编辑: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