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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文明精神

2012-06-08 16:32: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清廉律己的自省精神

    武则天为大周天子后曾亲撰《臣轨》一书,在其《廉洁章》中,强调清廉之德是为官首要的操守,司法官员自当如此。即所谓:“理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又说:“非其路而行之,虽劳不至;非其有而求之,虽强不得。……故君子行廉以全其真,守清以保其身,富财(贵)不如义多,高位不如德尊。”她在文中清楚表明,清廉操守对正确行使立法与司法权力的极为重要性。

    此外,据《明史·曹端传》载,明朝循吏曹端总结自己一生行政与司法经验,得出的警世名言是:“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在他看来,惟有秉持廉洁的道德操守,才能震慑贪吏,赢得民心,公正平允地处理好行政与司法事务。

    清代被康熙帝封为“天下第一廉吏”的于成龙,曾亲撰《亲民官自省六戒》,其中把廉洁拒贿视为重要的一戒,他认为廉洁是为官的基本操守,受贿则“一文不值”。他告诫自己在内的所有司法官员说:“夫受人钱而不与干事,则鬼神呵责,必为犬马报人。受人财而替人枉法,则法律森严,定为妻孥连累。清夜自省,不禁汗流。是不可不戒。”于成龙在这里不仅讲明清廉司法的重要性,也阐明了贪腐受贿其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引申出只有廉洁自律,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司法权的道理。

    慎重狱的恤刑精神

    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慎刑之德一直受到推崇。

    清代是最后一代封建王朝,一些有政治远见的执法与司法官员,总结历代特别是本朝的经验,深刻指出遵行慎刑之德的极端重要性。例如乾隆年间的河南巡抚尹会一曾在《健余先生抚豫条教》卷一中说:“凡问刑衙门自应虚衷研讯,惟明惟允,庶几狱成而孚乃。若以刻深为明察,以严厉为才能,任意残虐,罔恤民命”,必然造成严重后果。而“据供定罪,援律成招,出入之间,生死攸关,更宜详慎”。所以,“该州县审理事件,必须心平静气,悉秉虚公,度理揆情,务归平允。”他认为惟有秉承慎刑之德,才有可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司法事务,才能得到百姓的理解,并获得他们的支持。

    此外,熊宏备在其《居官格言》中指出,违北慎刑之德,为谋利而滥施酷刑就会造成“一人入狱,中人之产立破;一受重刑,终身之苦莫赎”的悲惨后果,从而告诫各级司法官员用刑不能不遵从慎刑之德的深刻道理。

    调处息讼的和谐精神

    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中国古代司法文化,非常注重推广和睦宗族、家庭,亲善邻里的乡间自治的理念,并主张从这一理念出发,强调所在各地乃至整个国家,在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时,首先采用调处与和息的方术,化解基层社会的争端,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论语·颜渊》中记载孔子对运用调处息讼方术的看法,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从而表明他对此支持拥护的态度。

    另外,各代多将受理讼案的多少作为官吏政绩考核的标准,故各级州县官员必先采取“调处息讼”的方术,解决本地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对此,清代保存下来的文献资料记述得比较详尽。例如清道光年间徐栋编辑的二十三卷《牧令书》中说:“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尽得其情,是以在民所处(进行调处和息),较在官所断为更公允矣。”

    另外,在宗法势力比较强大的地区,凡宗族内部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纠纷,必先经由族长、族众的调处。凡族员违背调处的规定,擅自告官者,都要受到家法族规的惩处。值得指出的是,清朝康熙皇帝为稳定基层社会,加强其管理,在其《圣谕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和乡党以息争讼”的条文,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立了调处息讼方术,以及它在协调宗族与家庭乃至乡土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顺天府宝坻县所存道光元年至三十年(1821—1850年)22件完整的户婚田土案件的原始档案中,按调处息讼之术处理的为11件之多,已占据半壁江山,不能不说其在当时诉讼纠纷的解决上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