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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二审审理范围 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2012-05-31 15:35: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草案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草案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为此,草案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

    专家认为,草案对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专家认为,这些修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审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了审判程序,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对于推进司法公正,保证案件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为此,立法机关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

    为此,草案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专家:案件不能在一审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记者 陈丽平)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