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新疆日报》记者 冯瑾)5月28日,正在举行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禁止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从事建设活动或者改变其用途。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多年来,由于人口增长、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污染等原因,我区湿地不断萎缩。目前,全区湿地面积由建国初的280万公顷降至148万公顷,多种水禽和依赖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大量减少,甚至出现濒危和灭绝现象。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处、国家湿地公园11处,但湿地保护制度建设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旧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就湿地管理部门、保护类别、保护规划及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在湿地功能和环境的恢复、物种引进、行为管制以及开发利用等方面,草案规范了湿地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