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助推公益性民间组织实现“四个转变”
吉林省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 张 磊
发展壮大公益性民间组织,是加强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公益性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倍受关注,扶持和引导公益性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共识日益加深。在这一背景下,迫切需要找准培育公益性民间组织与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切入点,推动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模式实现历史性转变。
推动由“附属型”向“自主型”转变。党委、政府重视推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派驻相关人员、购买公共服务等一系列扶持举措无疑对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意义重大,但由此产生的公益性民间组织行政化倾向以及过度依附于政府等问题,既与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功能定位相悖,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因此,政府需要适时调整政策取向。一要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政府要当好规则的提供者,切实把制定规则纳入重要日程,加强公益性民间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构建符合国情、跟进实践、类别齐全、要素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民间组织的政策依据,提升其法律地位,为其自主发展奠定体制和法理基础。二要着力“松绑减压”。我们往往重视对公益性民间组织“管住”、“用好”,一方面在审批环节设置较高的门槛,并强化日常监管,唯恐其淡出管理视线,成为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强调用行政手段规定其“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使其处于政府意志执行者的尴尬境地。实际上,计划色彩越浓,发展空间就越小,公益性民间组织迫切需要的是宽松的发展环境,政府必须遵循公益性民间组织自身发展规律,切实在创优发展环境上下功夫。三要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现阶段,政府对公益性民间组织投入负担过重的问题比较普遍,“政府出钱、组织伸手”成为通行的模式,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集聚作用远未得到发挥。政府是否要加大投入?答案是肯定的,但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无疑更加重要。通过募捐和收费拓宽资金渠道收效甚微,根本原因还是社会公众对公益性民间组织认可度低,对此,政府应当综合施策,提升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地位,提高其服务能力,引领公众消费,促进服务产品与消费需求有效对接,推动公益性民间组织步入自主发展的轨道。
推动由“补位型”向“功能型”转变。为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失灵,培育公益性民间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补充政府和市场缺位,这其中,我们往往认同其补位的作用,却没有从更深层次研究和把握公益性民间组织的重要功能,以致简单化地把公益性民间组织定位为“有益的补充”。在社会服务管理实践中,挖掘和提升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功能至关重要。一是公民社会的促进功能。现代公民社会构建中,改变政府大包大揽、一统天下的管理模式,推进民主管理、公民自治、互助互益服务管理是永恒的课题,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生命力也正在于此。因此,加强社会建设,必须注重发挥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平台和纽带作用,有效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服务管理。二是和谐因素的增进功能。公益性民间组织能够最直接、最有效地弘扬自愿者精神,提升社会责任感,增进社会和谐因素。助人者通过示范带动,彰显互助友爱的价值追求和社会风尚;受助者提高了幸福指数,在感受人间真情大爱中融入社会、回报社会。三是公共产品的优化功能。在提供同质的公共产品中,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诸多缺陷,以其特有的信息、成本、效率等优势与政府、市场形成竞争关系,推进服务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最优配置,有助于在竞合中优化公共产品。与此同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借鉴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运行模式、组织效率,从而改进服务管理、提高公共产品质量。
推动由“松散型”向“规范型”转变。毋庸讳言,公益性民间组织的组织架构各异,专业人才匮乏,业界规范不够健全,有的管理运行体系仍处于松散无序的初级阶段,迫切需要政府加大引导和规范力度,促进公益性民间组织实现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一要强化人才培育。人才支撑是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亟需而其自身又无力做好的事,因此,政府应该把公益性民间组织人才培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项目策划、运营管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推行资格认证制度,为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亟需的专业人才。二要强化规范建设。总结提升我国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经验,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成熟做法,以推进标准化建设为着力点,引导公益性民间组织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帮助其建立人员招聘招募、日常管理等制度机制,完善执业标准,细化服务管理规范,强化其自律机制,促使其形成自我管理、发展、约束的良性机制。要理顺社区中公益性民间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关系,加强他们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社会参与和监管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综合协调机制。三要强化考评指导。要建立健全公益性民间组织达标晋位的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定性、定量评估制度,对予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补贴服务扶持的组织,实行契约合同式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公益性民间组织监督评估团,对其日常活动和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促进公益性民间组织不断提升规范发展水平。
推动由“边缘型”向“主体型”转变。推动公益性民间组织成为现代社会结构的一个有力支点,符合中央关于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的要求。然而,一些地方公益性民间组织的边缘化地位、边缘化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实践中“既离不开,又做不大”的困局亟需破解。一要深化认同。真正把公益性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和社会服务管理的多元主体之一,推动其由被动地承接政府部分职能向主动地创造社会价值转变。要通过深化政府认同引领社会认同,树立平视理念,尊重人民群众的创新实践,加深“由民做主”的共识。二要创新举措。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把公益性民间组织打造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研究基地、干部深入基层的锻炼基地、中高等院校师生的社会实践基地、吸纳有志于投身社会服务管理人员的就业基地。三要营造氛围。积极把公益性民间组织作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结对帮扶的联系点,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评先晋优表彰奖励范围。加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党建和群团工作。注重选树公益性民间组织中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就业人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