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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从针锋相对到两全其美

2012-05-14 16:58: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如果有人问我这次刑诉法修改,哪一项内容分歧最大?我的答案一定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记者说。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是这次刑诉法修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初并未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列入修法计划之中,且草案一审稿也未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修改。

    “不是因为它不重要,也不是因为没有受到重视,而是因为在起草的过程中,审判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上发生了较大的分歧,以至于没有写上。”

    陈卫东回忆,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后,中央政法委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主持召开专门的协调会。2011年8月28日,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举办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座谈会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代表和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就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问题中央专门召开协调会,这恐怕还是唯一的一次。”陈卫东说,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还是缩小成为热烈讨论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损失”是限于物质损失,还是涵盖了精神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时是只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还是像侵权责任法那样,还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他解释说,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范畴,而刑诉法修改又是在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就使得修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问题。

    不同的观点引发激烈的交锋。审判部门所持的观点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仍然限于物质损失,也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不涵盖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审判部门认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执行就等于“空判”。因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责任一旦确立,经济赔偿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有的是已将财产转移,更多的则是一旦入狱不可能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造成赔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严重影响社会矛盾化解。

    持不同观点的有关部门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是我国所有涉及侵权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也应该以此为依据,那么,刑诉法的修改就不能与侵权责任法产生冲突。如果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制得很窄,不仅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无助于案结事了,更是违背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异于“开倒车”。

    此外,目前实践中执行比较混乱,有的法院只受理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有的法院对于因非侵犯人身的财产性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予以受理。由于执行标准不统一,造成有的当事人难以理解,影响法律权威。

    面对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陈卫东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与审判部门观点不同的有关部门是从法治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出发;而审判部门的观点则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有道理的,但是这种观点与侵权责任法产生冲突,仍然拘泥于物质赔偿,恐怕会引发人们的不满情绪,使法律的进步性受到损害。基于此,樊、陈二人建议立法部门能够兼顾两方观点,在司法实践与法治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表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也就意味着调解的方式不限于物质损失,可以把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全部涵盖进去。这照应了有关部门的观点。但如果要作出判决裁定只能“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又照应了审判部门的观点。

    陈卫东说,新的条款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有了很大的灵活性,法院可以尽量动员双方调解,让加害方及其家属不限于物质损失,对被害方多赔偿,求得被害方的谅解,从而减轻处罚,减少日后纷争,包括“执行不能”导致的申诉上访,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则只能“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立法部门这种极具智慧的巧妙处理,让原本针锋相对的两方观点,最终达到了两全其美的融合,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陈卫东说。(作者:戴佳)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