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问我这次刑诉法修改,哪一项内容分歧最大?我的答案一定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记者说。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是这次刑诉法修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初并未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列入修法计划之中,且草案一审稿也未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修改。
“不是因为它不重要,也不是因为没有受到重视,而是因为在起草的过程中,审判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上发生了较大的分歧,以至于没有写上。”
陈卫东回忆,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后,中央政法委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主持召开专门的协调会。2011年8月28日,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举办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座谈会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代表和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就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问题中央专门召开协调会,这恐怕还是唯一的一次。”陈卫东说,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还是缩小成为热烈讨论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损失”是限于物质损失,还是涵盖了精神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时是只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还是像侵权责任法那样,还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他解释说,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范畴,而刑诉法修改又是在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就使得修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问题。
不同的观点引发激烈的交锋。审判部门所持的观点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仍然限于物质损失,也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不涵盖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审判部门认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执行就等于“空判”。因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责任一旦确立,经济赔偿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有的是已将财产转移,更多的则是一旦入狱不可能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造成赔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严重影响社会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