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期待正越来越高,在传统消费形式正面临转型的同时,各种新类型消费方式层出不穷。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对近5年审结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发布了消费者权益诉讼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类案件在保持稳定可控的同时,呈现出专业打假诉讼占比高、网络消费维权种类新等特点。
2007年至2011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661件,年收案数量从2007年的90件增长到2011年的128件,5年间增长近4成。
“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由于黄浦区属上海传统的商业聚集区,辖区消费活动渐趋活跃,另一方面,一些新类型消费纠纷的出现也对案件总量起到了推高作用。”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告诉笔者。
网购热引发新型纠纷
为装修新居,李先生参加了一家网站举办的装修材料现场团购活动。活动现场,李先生当场与一家木业公司达成实木地板的购买意向,并很快支付了定金。一个月后,木业公司将货送到李先生家并收取了剩余货款。
然而,李先生很快就发现地板不仅有严重质量问题而且材质也与当初购买时约定的不同。于是,李先生将木业公司和团购活动的组织方某网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网络公司作为团购活动举办者,负责提供场所,收取场地租用费、分摊人工等成本费用,组织若干参展商集中参展,集中消费者集体购买。该团购活动类似于商品展销会,网络公司组织、举办团购活动,对参展商未尽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于是判决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团购纠纷案。不仅是团购,随着各种新型消费方式的迅猛发展,近年来,网购、电视购物和海外代购等消费纠纷都已经开始有所呈现。
黄浦区法院分析后发现,在涉及网络购物的纠纷中,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出卖人、买受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而时下热门的团购消费,网络运营商的法律定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是审理的难点。
“由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尚处于个别摸索阶段,因此一些涉及网络消费的新型案件尚未形成统一的执法意见。”金民珍坦言,目前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购物网站、团购网站等相关主体在交易行为中的法律定位尚有争议,相关法律规范也较为欠缺,造成这类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审理的难度却较大。
“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消费方式引发的纠纷将不断增多。”金民珍因此建议,应尽快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进行准确定位,对同类案件形成统一意见,以有效应对将来可能增加的新类型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避免裁判尺度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