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浙江3月31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晓雯)昨天下午,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收到了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寄来的再审判决书:由该院提出抗诉的陈刚受贿案经绍兴市中级法院指令再审,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对陈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不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量刑由原来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这也是去年以来绍兴市检察院抗诉成功的第二起假立功案件。
2009年,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绍兴市某局干部陈刚犯受贿罪,有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根据新发现的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刚有立功情节有误。于是,提请绍兴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绍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刚系因涉嫌受贿羁押在嵊州市看守所期间,在嵊州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周梅兴、王国伟徇私枉法帮助下虚假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他有立功情节确有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依法予以纠正,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根据市中级法院下达的再审指令,于近日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原审错误判决依法予以了纠正。
2010年5月21日嵊州市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定赵孟勇因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参与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偷越国境罪,因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决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嵊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并证实赵孟勇在周梅兴等徇私枉法帮助下虚假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他有立功情节确有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今年2月初,经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的意见,撤销了对赵孟勇的一审判决,执行刑由原来的二年二个月改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与此同时,周梅兴、王国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嵊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去年10月20日,周梅兴、王国伟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