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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二嫁”土地纠纷拆迁变“拆违”

2012-03-29 15:58: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再次前往温州采访。“违章建筑”认识迥然不同

  “我们不会自行拆除7号地块上的厂房。”胡海星拒绝认同“违章建筑”的认定。

  时至今日,新亚公司为7号地块土地纠纷及所建厂房进行了50多起行政诉讼。据记者了解,该公司针对市房管局曾经作出违章建筑裁定的行政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拆迁和拆违不是同一概念。”

  3月26日上午,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副科长张忠义向前去采访的记者解释说,该局依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维持了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新亚公司土地权证的判决,有了这份终审判决,新亚公司在7号地块上所建的厂房就不是合法建筑,因失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和房权证,其厂房建筑就变成了违章建筑。

  记者问“违章建筑”如何定义?

  张忠义回答说:“那些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我们确定是违章建筑。”

  “新亚公司曾依法申报并办理过齐备的手续,得到行政部门的认可并颁发过合法证件,并非‘未取得’相关证件。”记者提出问题。

  张忠义解答时承认,政府部门的确曾经作出了各项行政许可,“但后来又撤销了,在这个前提下,新亚公司原有的合法证件失效,失效的话,就变成了违法。”

  记者再问其相关法律依据出自哪里。

  张忠义找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说该局对新亚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正是出自这一条款。记者查阅该条款看到,“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合法证件“失效”后是否必定与违法关联,这尚且是个疑问,而记者发现那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注明所依据的法律却是《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并非49条。第59条规定内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我们绝不是什么‘未取得’。”胡海星强烈质疑说,“是政府承认自己有过错,再采取所谓‘纠错’行动,把我们公司依法取得的全部手续撤销、废止,我们提起的一些行政诉讼还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你行政机关怎么能以自己的行政认定替代法律认定?”

  回想当初,胡海星清楚地记得与新亚公司共同拥有7号地块的另一方——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与新亚公司进行过拆迁补偿的多次协商。

  “由于开发商补偿方案极不合理,新亚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未果。”胡海星说,在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后,公司合法拥有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相继被撤销或注销,房管局以相关证件被撤销、注销为名,裁定新亚公司在7号地块上的厂房为违章建筑。新亚公司就此提出行政诉讼,此案尚在法院审理中。

  受新亚公司委托的北京律师刘志兴、王杰君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7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刘志兴说:“新亚公司自2002年依法取得行政部门的相关许可后,不仅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规划配套费和征地费等费用,多年来还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建造厂房、购置设备、招募工人、研制产品,并连年向国家交纳各项税费。如果以未取得行政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来认定公司厂房是违章建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行政部门最终以‘拆违’解决纠纷,只能说这样的做法是为当初酿成错误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创造规避追责的条件。”

  温州3月28日电(记者杜萌)

[责任编辑:金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