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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制网记者 李娜
司法实践中已经大大发挥威力的刑事和解制度,法律上一直没有“名分”,不但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性。
本轮刑事诉讼法大修,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内容列出,试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得到法律的认可。
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今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终于有法可依了。”
“有限私了”提高司法效率
来自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的信息显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从看人家“试水”刑事和解,转而纷纷加入亲自“涉水”的行列。
“这并不是赶时髦。”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院长袁挺看来,“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不但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同时有利于促进被告人回归社会。”
据统计,该院自2007年年初被指定为试点区以来,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达100多件,5年来共计挽回被害人损失达700余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吕思廉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由于缩短了办案周期,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胡静透露,一起普通的刑事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比适用正常诉讼程序的平均办案天数要减少10天左右。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日渐深入,刑事和解的操作依据和空间变得越来越大。”胡静表示,实践证明,通过对部分刑事案件的“有限私了”,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和构建和谐司法环境方面收到显著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