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保障性住房关系到每个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今后,新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资格。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意见》首次对新疆保障房从建设到使用及管理等各层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规范。并在分配运营等问题上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了责任制的落实,出现差错后的追责等条款。同时,今后新疆将大力发展公租房,并与廉租房并轨运行。
《意见》指出,新疆将建统一的诚信系统,完善保障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规范准入审核;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以及和社区的协作配合、审核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意见》明确了准入标准。申请保障房必须通过社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审核和公示,保障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经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意见》指出,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应当退出经适房,由政府回购,或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