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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管”的职业差评师?

2011-12-03 13:36: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工人日报 
法明

法明 图

    据媒体报道,家住浙江宁波的张小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网店,正在努力积攒信用,不料却遭遇网络“职业差评师”的讹诈,不得不出了180元钱来让对方取消差评。

    “职业差评师”是由淘宝网催生的一个新兴灰色职业,他们专事“网络碰瓷”,利用目前网络市场上存在的政策漏洞,威胁网店卖家,牟取钱财,据称“职业差评师”一个月的最高收入能达到万元。与专门“毁人名誉”为业的“职业差评师”相反,前不久媒体还报道过一个新兴网络职业叫“删帖公司”,此类公司可谓“助人钓誉”,专靠删除网上对顾客不利的帖子生财,比如帮助用户删掉骂人贴、差评贴等,据说删除新浪、搜狐上的贴子单笔要一万元,删除百度、谷歌网页上的贴子每页两千元。

    “毁誉参半”皆为钱。一边是“敲诈勒索,恶意碰瓷”,一边如“收人钱财,替人消灾”,都忙得不亦乐乎。而网络信誉、公众监督却被他们搅得如一潭浑水,真假难辨。

    这些人能在网上找到生存空间是法律不给力吗?非也。无论是“职业差评师”还是“删帖公司”,其行为都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恶意差评的行为导致卖家信用受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性质严重,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而在网络监督作用日渐重要的今天,“删帖公司”的行为非但侵犯了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权,而且还会间接地侵犯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试想“三鹿奶粉”事件的前期报道,当时如果被这些人恶意删除而石沉大海,不知还要有多少婴儿受到毒害。

    早在1997年公安部便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发现有网民违反这些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并非不完善,警方也一再提醒被网上碰瓷要及时报案,然而为什么许多当事人还是甘愿出钱消灾,“吃哑巴亏”?其实,遭遇过网络侵权的人都知道,网络维权并非那么简单,走“法律渠道”,还将会面临高额的维权费用、艰难的调查取证等问题,往往结果得不偿失。

    而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关心的并不是自己“地盘”上的秩序,在“点击量”决定效益的网络规则下,网络经营者有时是“黄鹤楼上看翻船”。网友PK越激烈,网络越显得红火,收入就越丰盛。比如淘宝网在拟定的“淘宝规则”中也有关于恶意评价的投诉规定和相关的处罚措施,但实际上有多少“恶意差评”受到过查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这是法律给网络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该义务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主动加以审查,对网民的投诉及时查处。但结果往往难如人意。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说,应尽早完善“恶意差评”和“恶意删贴”等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只有这样才可能遏制目前的网络乱象。由于这些行为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大多分离,如果按照当前刑法上的管辖原则,将“犯罪地”仅仅限定为犯罪行为实施地的话,被害人要找到加害人并到加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去报案,非但实际操作上行不通,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是,如果被害人向本地司法机关报案,又会因为“网络碰瓷”单笔诈骗数额较小而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为加大打击网络乱象的力度,应当允许被害人在本地司法机关报案,而由本地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淘宝网注册地司法机关统一侦查、起诉与审理,这样才有利于打击此类网络犯罪行为,而不至于增加被害方的维权成本。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