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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上碰瓷”该如何维权

2011-05-05 13:36: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云南日报 

    开网店现在已经是不少年轻人就业的渠道之一。网店名声好,能带来好的经济收益,因此卖家非常注重客户的评价。可有些人却恶意给予差评,然后以将差评改为好评为条件,向卖家索要钱财,被称为“网上碰瓷”

    恶意侵权,必须返还财物

    【案例】肖萍在淘宝网开了一家小店。2011年1月7日,肖萍突然发现一个叫“荒原寻梦”的买家,给了自己第一个差评。自己并无不妥,怎么会有如此评价,是不是对方搞错了?带着疑问,肖萍联系了对方。但对方不愿多说什么,只提出如能赔偿200元,可马上删除或改为好评。为忍气生财,肖萍照办了。但没过几天,又再次遭遇同样情况,肖萍觉得委曲求全将是一个无底洞,遂要求对方退款。

    【点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也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网上碰瓷”索要财物的行为,不仅对卖家没有法律约束力,碰瓷者还必须将已经获得的财物返还给卖家,如果卖家因恶意差评信用受损,碰瓷者便已构成民事侵权,卖家可以请求侵权人删除恶意评价并赔偿相应损失。

    不当竞争,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2011年元月19日,姚红在网店上卖出5件总价格才18元的小商品后,突然得到了5个差评。感到非常奇怪的她赶紧与买主“孤独大鸟”联系,表示如对产品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可对方一直含糊其辞,不给姚红任何明确的说法,在姚红一再追问之下,便干脆置之不理了。几天后,姚红从朋友处偶然得知,这一切均来自在同城开同类网店的肖斌。原来,肖斌出于妒忌,有意通过差评来诋毁肖虹。

    【点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之对照,肖斌出于妒忌,恶意通过差评,诋毁、贬低姚虹的商业信誉,损害姚虹合法权益的行为,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按该法第二十条担责:“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敲诈勒索,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2011年2月7日,所开网店的信用评价已达5颗星的严霞突然收到署名为“职业打假人”的一则差评。经联系对方,对方倒也直截了当,只要给上500元,便立刻删除差评,甚至可以将差评改为好评,其他没有什么可谈的。严霞不予理会。可此后接连5天,严霞每天都要收到2~5条差评,“职业打假人”的要价也增到了3000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指出,对敲诈勒索追究刑责的起点为1000~3000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则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职业打假人”要挟严霞,强索财物,金额达3000元且属多次(3次以上),已构成该罪。

    (颜梅生)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