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会议报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多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提出,要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完善机制保障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更加重视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在审判工作中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八年以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共计803.4万人次,其中2012年参加审理案件人次是2006年的3.8倍。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总数共计628.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76.4万件、民事案件429.8万件、行政案件22.7万件。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逐年扩大,全国各地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比2006年增加3.1万人,增长幅度为55%,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二分之一。[详细]
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组织编写《人民陪审员培训教材》,积极指导各地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审、管理机制。各地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结合实际出台各项具体制度或措施,努力探索“分类随机抽取”等做法,细化陪审案件合议规则,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人民陪审员全部接受任职培训,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在陪审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详细]
人民陪审员队伍来源更加广泛
我国人民陪审员队伍逐年扩大,选任渠道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加陪审工作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地法院坚持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规范选任程序,丰富选任方式,既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区工作者参加陪审工作,也注重提高普通群众代表所占比例,不断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各地普遍规定了选任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最低比例,注重推荐来自基层的群众代表参加陪审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有效涵盖不同社会群体,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详细]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属性日益显现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实施,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据统计,《决定》实施8年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共计803.4万人次,其中2012年参加审理案件人次是2006年的3.8倍。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总数共计628.9万件,其中刑事案件176.4万件、民事案件429.8万件、行政案件22.7万件。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比2006年提高52%。[详细]
各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独特作用,积极促使当事人诉讼和解、服判息诉及自愿履行。很多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中,依法由法官与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中各类专业人员的作用。各地法院还注重对一些社会关注、案情复杂(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今年以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等,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司法公信力[详细]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尽管取得很大成效,但应清醒地看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处在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人民陪审员总体数量仍然不足;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还不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有待加强。人民法院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详细]
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
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是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规范人民陪审员选取机制,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注意克服“长期驻庭”和“编外法官”现象。要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强化法官的法律指引和告知义务,坚决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认真落实误工补贴、交通补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规定,努力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详细]
着手修改陪审员工作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修改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司法解释,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并确定在北京等10个省市的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提出,要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扩大陪审员规模、完善机制保障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特别是要增加基层群众代表比例,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和经费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陪审活动,更好地感受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监督司法。[详细]
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按照最高法院的“倍增”计划,2至3年内,这一数量将增加到20万人左右,比现在增加11.3万人。下一步将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其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也就是7.5万余人。同时,针对人民陪审员一般需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导致普通群众所占比例不高,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将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以“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为主要选任标准。[详细]
·安徽宣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逐年增加
·湖北高院首次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班
·江苏宿迁宿城:陪审员参审率100%
·广东高院与司法厅合推陪审员“倍增计划”
·江西:陪审员参审有职有权
·河南清丰法院四项陪审措施缓解法官办案压力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1.200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并就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准备工作进行部署。
2.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职务免除等有关事项予以规定。
3.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选任、培训、考核、表彰、职务免除等事项予以进一步详细规定。
4.200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人民陪审员补助、陪审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予以明确规定。
5.200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相关准备工作情况。
6.200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就专门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等问题进行答复。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