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参与这部法律修改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对社会关切,甚至是一些争议作出了回应。肖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伦理是不得已的做法。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详细】
把道德和美德表示的价值概念用法律和权利的形式体现,说明了法律是道德最低的要求,并以其刚性实现应有的公平、正义。结合我国国情,需要一定的司法实践,需要一个调研、探究过程,等时机成熟后,可能就会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现阶段只能在与相应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由法官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裁量。新法树立道德标杆的意义大于法治的意义,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是我国为了老年化社会做的法制准备,是一个积极的探索和尝试。【详细】
学者: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恰恰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充分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制定法律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在集思广益、广纳善言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把那些充分体现社会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文件之中,从而变成国家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模式既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同时又可以使道德规范促进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完善。【详细】
“法律”的最基本内涵,是具有约束性的行为规则。“约束性”与“规则性”缺一不可。而法律内涵中的“约束”要素又是区别于“道德”概念的标志。“常回家看看”这种情感要求,明显不在法律调整与约束的范畴内,既不宜量化,也无法具体操作。常回家看看”,不得不叫人怀疑:我们是不是陷入立法迷信、法律万能的误区?“迷信立法,莫若无法”,如果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解决,也就无所谓有法无法了。【详细】
如果不“常回家看看”,难道法律能把这些子女“拘禁”了吗?如果“常回家看看”要靠司法机关、公权力机关或社会舆论来强制,那么,这种不情不愿、勉为其难的“常回家看看”,非但不能慰籍老人的精神(情感),反而会让老人的精神备受折磨。一部法律出台,不但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还不能逾越道德,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详细】
引起不少人的质疑与抬杠,什么叫“常”?什么叫“不常”?然后再从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角度论述立法的不合理性。每个家庭条件不一样,情况不相同,怎能整齐划一为“回家”便是“孝顺”,“不回家”即为“不孝”呢?若真无心者,即便法庭逮着他去见双亲,要求其履责,那么所谓“孝顺”的意义又将何在呢?对于父母精神抚慰的作用又有几何?子女孝顺与否,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命题,不是法律三言两语可以作出规定的。【详细】
法理原则可以是抽象的,但也并非不可具象。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度就越低,个人意识就越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互助,很多法理上的原则就有必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款上。比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公民遇到其他人遇困境时必须援手或报警,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量化到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等等。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救济。作为一个半熟人社会,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强制性”并未根本丧失,以倡导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补充和托底较为妥帖。【详细】
“‘软法’也是法,国家立法中的柔性规则以及政治组织规则、社会共同体规则,就是所谓的‘软法’。”法学家罗豪才几年前就撰文指出,传统上一般将法当作“主权者的命令”,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随着公共治理的多元化,法所体现的“公意”不再局限于国家意志,还可以体现其他主体如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同时,法既有硬拘束力,也有软拘束力;既有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也有运用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法律规范,“宣示性、激励性、倡导性、促成性的法律规范,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详细】
细读这一法条,可以品出立法的原意。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常回家看看。该条款的意义在于,鼓励全社会善待老人,尤其是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关爱和慰藉。表面看来,这一条款是规范和约束子女,实际上,它对国家和社会也提出了责任和要求。 “常回家看看”并非是孤立的条款,它是整部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对家庭成员和社会提出了敬老、养老、助老的要求,更体现了人口老龄化形势下的国家责任与担当。【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