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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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了旅游法:写在旅游法表决通过之际
一部酝酿30多年,历经三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月25日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这是为中国旅游业的宏伟蓝图立法,这是为亿万普通人圆旅游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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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内游市场突破30亿人次,中国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出境游达8200万人次。规范的旅游市场,良好的旅游环境,不仅可以带来可观的旅游收入,而且可以提升国家城市的形象。《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历经三十年应运而生,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再次完善,也给广大的旅游者带来福音,在路上,我们会发现更美丽的中国。
为国民“旅游梦”立法
《旅游法》是为普通中国人“旅游梦”实现立法。“旅游立法应以保障公民旅游权利为目标。很多人梦想旅行,要强调平民旅游。”
旅游法:出行无囧途之法律攻略
当前旅游市场暴露出诸多问题,让国人本该开开心心的旅程变得闹心。旅游法针对典型弊病作出了规定,力图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
海南三亚城郊旅游审判护航国际旅游岛
旅游法庭秉承“游客利益无小事、及时快捷让游客满意”的理念,为提升该市的旅游形象,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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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开展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
山西省太原市运管局开展了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旅游景点、旅游购物点、汽车站周边和旅游车辆集散地对旅游客运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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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国家旅游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相关原则,强化对旅行社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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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城收费
以凤凰古城为例,是社区型景区,乃是主要由私有产权性质的民居聚合而成的人文景观,少量“公共资源”和当地居民的大量“私有资源”夹杂在一起,很难简单地参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来管理,不能实行政府定价,也很难举行听证。
导游服务
旅游法中对申领导游证条件规定的表述中有一句是“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王玉松表示,这个提法看似平常,实则意味深远,它创新了我国导游人员管理体制,明确了社会导游管理改革的方向——建立行业组织管理体制。
景区涨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零负团费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杜绝‘零负团费’、强买强卖,既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是让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得到可持续发展。”
诱导购物
饱受游客诟病的一日游违规经营、低价恶性竞争、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及增加自费项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面临严厉打击。北京还将制定《旅游法》的相关配套文件,特别是对旅游法中确定的一些原则性制度,进一步落实细化、具体化。
人身损害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