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美丽中国不仅需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更需要依靠法治化机制,守护山青水净,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
建设美丽中国 法治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保护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司法作为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正在受到各方面的关注。新的历史时期,受理、审理、执行环境保护类案件难度不断加大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环境恶化现象令人触目惊心,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机构要不断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在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任重道远,使命艰巨。

环境司法:保护青山绿水的正义之剑

  环保案件的把控难度大,特别是面临着多种冲突,如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冲突、公民人身健康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的冲突、公众诉求表达与社会稳定的冲突等等。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既是困扰人类的迫切的现实问题,也是事关子孙后代福祉的长远问题;既是中国面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是需要全球共同治理的国际问题。详细

雾霾天气敲警钟 中国加强环境立法刻不容缓

  新年伊始,中国中东部各地就陆续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雾霾天气。从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严重污染。一时间,雾霾、PM2.5“爆表”成为坊间热议、微博热门话题。在这样的天气下,“加强空气治理,反思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方式”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改善空气污染,也成为了人们关心的问题。有舆论认为,雾霾天气已敲响警钟,中国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已刻不容缓。详细

环保法修订如何解决环保法治争议

  近些年,随着我国公民环保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始订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二十余年来也日渐显现出难以跟上环境保护现实进程的一面,要求修订的呼声一直不断。出台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和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成为人们的共同期待。详细

哪些因素影响环保法治前行

  从1979年颁布实施第一部环保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我国的环保法治建设已经历了30余年。据统计,我国已制定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6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60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1200多项各类环境标准。然而,回溯中国环保法治3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所呈现出来的现实状况却在某种程度上令人尴尬: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批量产出”,环保投入持续增长,环保机构在不断升格;另一方面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保压力继续加大。 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着环保法治的前行呢?归纳起来,可以在执政、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关联主体多个领域中找到影响我国环保法制体系建设运行不畅的主要因素。

我国已建立95家环保法庭 环境司法立法尚缺乏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成立环保法庭95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司法较为落后,每天都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而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却屈指可数。 同时我国环境保护在立法方面存在空白,缺乏专门的环境司法立法。目前我国很多与环保有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还是一片空白,以至于在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详细

过分依靠行政化手段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矛盾

  在我国,环保法律基本属于行政主导的法律,在官方分类中被归于行政法序列,日常管理主要依靠的也是行政化手段。过分依靠行政化手段,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在环保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发展经济时,在环保上就手松一些;经济取得了一定成绩,就提倡提倡环保。这种自由裁量权给政府的环保工作带来了很大随意性,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刚性的要求。详细

维权渠道不畅通 司法解决环境纠纷不足1%折射了什么

  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杨朝飞介绍,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经济转型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更重要的,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公益性环保诉讼还是凤毛麟角。详细

执法现状:“左右为难,夹缝执法” 力度不足

  《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污染环境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监管失职、渎职等都提出法律要求。但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情况下,依法执法、依法环保受到影响,一些严重环境污染得不到法律追究,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处理,司法机关和单位介入环保、处理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不够,环保司法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详细

环境司法的地方实践

  太湖保护:转型发展中的“生态司法”

  厦门探索环境教育立法

重庆万州法院:守护三峡库区青山绿水

  近年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保案件“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模式,既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和实体法不相抵触,又可大大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浪费,促进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详细

贵阳环保“两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贵阳中院坚持把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构建“六型法院”(服务型、规范型、学习型、清廉型、和谐型、发展型)的全过程,“好”字当头、依法保障提高发展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快”字给力、依法保障加快发展速度,及时化解融资、用地、环评、拆迁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力争办案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详细

“东营模式”创司法保护环境新路

  东营中院环保庭采用“三审合一”及“立审执结合”机制,集中审理涉及环保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并探索建立了环保禁止令、执行回访、专家证言、协调联动机制,被称作环保诉讼的“东营模式”。公益诉讼是‘东营模式’的一大亮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比如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都可以代表多数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提起公益诉讼。详细

山东平度市“绿色通道” 环保司法联手破解执行难题

  平度环保局与人民法院就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处罚申请法院执行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法院还将建立咨询“绿色通道”,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对涉及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定期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典型案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旁听、观摩开庭,提出合理的司法意见与建议,促进规范化管理。详细

法治护航,我们还需做什么

  “美丽中国”法治护航。这就要求在宪法层面将生态建设纳入进来,同时将环保法确认为基本法律;还要从城市空气质量、自然资源保护、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完善现行法律,并做好环保法的修订准备工作;在制定各种经济立法与经济政策中,也要突出生态环保型经济的诉求,使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在经济类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

环境风险管理存漏洞 需健全法律

  环境风险及其损害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立法和执法之所以有效性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和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和主要矛盾。而建立健全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就是要建立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环境风险防治法律机制。详细

环保执法要突破利益制约

  目前在解决空气污染方面,可以依据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还有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手段包括直接的行政管制制度和基于市场的间接刺激制度。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应该混合使用这两类制度。其中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是关键制度。详细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环境保护

  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并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采取多项措施,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新型手段,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已有尝试,并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得到立法的认可,为我们保护环境提供了又一重要渠道和途径,值得关注和研究。详细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