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交叉管辖
来源: 辽宁长安网  | 2016-07-12 字号:  

打破区划藩篱 排除地方干预

  旨在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6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市法院从7月1日起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交叉管辖,即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行使。

  据介绍,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内部去行政干预,外部去地方干扰”,而异地管辖正是“外部去地方干扰”的突破口。按照便民、利民和异地交叉原则,大连中院将所辖基层法院分为两个小组:普兰店、庄河、瓦房店、金州;甘井子、开发区、中山、旅顺、西岗、沙河口。需要说明的是,因长海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人出行不便,故不参加交叉管辖改革。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采取异地单循环交叉方式进行,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庄河区域的行政案件,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瓦房店区域的行政案件,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金州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旅顺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沙河口区域的行政案件,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甘井子区域的行政案件。《办法》明确,当事人到原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告知其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直接立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管辖法院,做好原告的引导和立案释明工作,原告坚持在原管辖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法院立案审理。各基层法院要选派专人负责行政立案工作,做好交叉管辖后的立案衔接工作,不得因实施交叉管辖而影响行政审判工作。

  大连中院副院长董立群表示,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交叉管辖只是管辖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下一步,大连中院将择机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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