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 《求是》  | 2016-02-17 字号: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协调发展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研究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密切相关的司法需求,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

  推动和服务城乡协调发展。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内涵和措施安排,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支持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办理抵押试点,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完善农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式,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完成脱贫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依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妥善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服务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审理和执行案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依法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只有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更好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立足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确定相关案件的处理思路。在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审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推动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度;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必须着眼于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和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规则、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机制以及其他生态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兼顾资源流转中的特殊监管要求,推动资源的民事流转规则和行政监管规则逐步分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推动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纠纷。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充分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审判执行领域的“主场”和“客场”问题。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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