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干警到海口实验中学上法治课
自2014年4月轻刑快办(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海口市检察院认真贯彻省、市政法委及海南省检察院的一系列要求,大胆探索快速办理的方法,积极推动下辖各区检察院全面铺开轻刑快办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案件办理情况及简要分析
自试点工作开始至2015年3月25日,海口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轻刑快办案件586件613人(公安移送187件187人,自行启动399件426人),其中秀英区检察院办理91件93人(公安移送21件21人,自行启动70件72人),快办案件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的24.6%;龙华区检察院办理279件292人(公安移送80件80人,自行启动199件212人),快办案件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的32.6%;美兰区检察院办理146件154人(公安移送54件54人,自行启动92件100人),快办案件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的19%;琼山区检察院办理70件74人(公安移送32件32人,自行启动38件42人),快办案件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的13.3%。在检察环节,办理一件轻刑案件的平均天数为6天。
从数量来看,四个区院办理的快办案件数量平均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数量的22.4%,其中自行启动的快办案件数量是公安机关按快办程序移送案件数量的2.1倍。从涉及的罪名来看,主要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也占有一定比例。
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开展。根据相关会议精神,海口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于2014年1月8日成立了由副检察长李成任组长,副检察长张劲、于沆、李润合任副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将试点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统筹规划,重点推进,形成了由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李润合亲自抓、公诉二处处长许松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建立制度保障。在充分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已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海口实际,于2014年3月25日经检委会研究通过了《海口市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列明了轻刑快办案件的适用条件及案件范围,检察环节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程序和相关内容、模板,为各区院制定各自的《暂行规定》、迅速开展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建立衔接机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作为连接刑事侦查、审判的中间环节,所涉及的案件流转环节是最多的,海口市检察院多次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协调沟通,统一快办案件适用范围的认识。在指导各区院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也注重协调公检法三家案件移送的换押、收送案程序等相关问题,帮助各区院畅通衔接通道。
加强业务指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海口市检察院分管领导李润合多次组织市院公诉二处及四个区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公诉科科长及内勤召开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经验,帮助区院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汇总上报,共同商讨简化程序推进工作的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加强调查研究。领导小组多次到区院调研,鼓励各区院大胆探索,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龙华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将写作传统审查报告改革为填报《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报告表》。通过简要载明审查认定事实、证据等主要内容,填表后就可将相关司法文书交由公诉科长直接审批。这一改革使得该院快办案件平均办案期限缩短为6天,有效缩短了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时间。
落实按月报告制度。按照市政法委要求,海口市检察院从2014年4月起就按时向4个区院收集快办案件数据后上报市政法委,并于同年7月形成书面材料,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设想向市政法委报告,还及时向省院公诉一处提交办案流程建议,以通过上级机关解决此类案件在案管系统中遇到的问题。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公检法三机关衔接仍然不够顺畅。目前,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尚未出台关于轻刑快办的统一规范性文件,导致各机关执法思想不统一。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仍存在公安机关侦查时间过长的现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一般全案从公安机关侦查到审判终结需要的期限为120天(公安60天十检察30天十法院30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全案侦诉审结时间一般远远超过120天。如琼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危险驾驶案。张某被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就达到了180天。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收案后启动快办程序已无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轻刑快办机制的实施。
轻刑快办案件数量仍然较少。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海口市检察机关按轻刑快办程序办理的案件仅为586件,且大部分是自行启动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标明“快速办理”的案件本来就不多,在已标明“快速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又有一部分不符合条件,使得这些案件在检察环节“流产”。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大部分为贩卖毒品案,其他案件较少适用。主要原因是贩卖毒品案大部分为人赃俱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他案件如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由于关系到听取被害人意见、刑事和解等工作,往往无法适用轻刑快办机制。
现行的办案流程、法律文书制作、审批程序、网上系统录入仍未能真正达到轻刑快办机制对工作简化的要求。一是在案件分流上,仍采取自动轮案的方式,未将轻微刑事案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二是在法律文书制作上,审查报告虽采用简化版,在项目和证据摘录方面有所减少,但工作量还是较大的;三是在网上办案系统录入上,因为轻刑快办案件嫌疑人大多未被采取逮捕措施,此时在案件信息中的录入和共享部分均为空白,办案人需要录入的内容较多。
提审是制约检察环节快速办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讯问。轻刑快办机制的期限要求使得公诉部门在安排协调人员提审时承受较大压力,尤其是离看守所较远的院。部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等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案件的办理速度。
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情况制约着试点工作的开展。目前,因机构设置及编制等原因,各区院还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专门办理轻刑快办案件。
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加强三机关的协调配合。只有公检法三机关紧密配合,才能使轻刑快办机制真正发挥实效。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要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真正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轻刑快办案件建议制度,侦查监督科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及时通报公诉科,共同督促公安机关快速移送案件。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会同公安机关明确相关案件的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提示常见证据瑕疵,确保快办案件取证的全面性和固证的规范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引发流程停滞或倒退。三是寻求政法委的支持,通过政法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促使三机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实现轻刑快办的无缝连接。
继续简化轻刑快办案件流程。下一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向区院推行统一的表格式审查报告,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此外,继续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资源配置,培养并指定一批熟悉快办机制的办案能手成立办案组专门办理此类案件,实现快速移诉;各区院的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也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支持与配合,确保按期结案。
进一步增加人员配置。进一步对办案部门人力倾斜、增加人员编制,以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建立远程提审系统。与看守所协调,由各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室配合,实行远程提审及告知。
协调各区院重视对公诉部门的物质保障,尤其是公务用车支持,解决公诉干警等车用、“抢”车用的尴尬局面。(郭艳华 严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