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建立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制度
来源: 云南长安网  | 2015-09-07

  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楚雄州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律师参与办理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制度。《办法》规定的“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应检察院商请,指派律师针对长期、反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或刑事赔偿和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帮助服务,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与检察人员共同对信访人开展释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

  《办法》规定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的范围:

  一是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是不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是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

  四是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是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信访人可申请检察机关为其向司法行政机关商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一是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久诉不息的;

  二是经检察人员多次释法析理,信访人对正确的原处理决定仍不服,并具有重复信访倾向的;

  三是信访人受不良影响或引导,对法律法规产生认识偏差,不接受检察人员解释疏导的;

  四是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办理工作的其他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案件,经信访人同意,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商请函》。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商请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指派律师的决定。同意指派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发出《指派函》,并指派律师参与案件办理;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函告商请机关。

  建立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制度,对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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