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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听亲历者讲述三十年的国家赔偿故事

2019-01-03 17:54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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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已23年

经历了两次修正

湖南法院与时俱进

与国家赔偿法一同成长

  今天听湖南高院原国家赔偿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刘海容讲述——

  变化的是它的“年龄”

  不变的是它司法为民的宗旨。


  刘海容

  195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2年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任经济二庭庭长,经济一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国家赔偿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于2014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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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 这段史 那些事

  1989年

  《行政诉讼法》用三个条文六十七条、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994年

  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改写了几千年封建社会“民不告官”、“官无悔判”的传统,开启了“官赔民”的新制度,标志着保护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庄严兑现,揭开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篇章。

  1995年7月1日

  1995年7月1日,湖南高院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司法赔偿案件的暂行规定》,对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2月1日实施了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步入成熟阶段。“赔偿法”有了重大变化,如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规定了“确赔合一”的赔偿程序,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质量。

  2012年10月

  2012年10月,湖南高院对本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将“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置单独的国家赔偿机构。这个新内设机构的成立也是伴随国家赔偿在湖南法院成熟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老照片里的故事



改革开放40年,

也是国家赔偿发展变化的40年。

从无到有,从幼小到成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

国家赔偿工作将以崭新的姿态、

饱满的热情不断谱写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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