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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全国律协解读新版《律师宣誓规则》“门道”

2018-11-28 16:29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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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安网北京11月28日(见习记者刘鹏宇)今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发布会,解读于今年10月26日出台的《律师宣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做的重大修改。

  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全国律协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出台了此规则。规则共十六条。

  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介绍,规则规定了律师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规则适用对象为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组织主体原则上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规则同时作出了“或者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规定。

  为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律师宣誓的影响度,接受社会监督,律师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参加。

  除此之外,规则还对宣誓仪式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两种形式。宣誓时,单独宣誓的宣誓人、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均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有形实物文本彰显出宪法的现实存在感,体现了律师忠诚于宪法的神圣感。

  律师宣誓时应统一穿着律师出庭服装,除此之外,规则对律师的饰品、妆饰等礼仪细节也予以了详细规范。

  规则明确规定,对于宣誓活动中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监誓人应当宣布宣誓无效,要求该宣誓人重新宣誓。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经确认有效并由宣誓人签署姓名的誓词存入该宣誓人的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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