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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除法定情形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应公开

2018-10-27 10:12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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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69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组织,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由过去的一条三款扩充到现在的四条十款。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了此次对审委会制度的修改情况。“除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姜启波说。

  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以及公开机制等内容。姜启波具体介绍了此次修改内容:

  一是明确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是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新的组织机构。二是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合议庭对汇报案件的事实负责。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严格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在此基础上,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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