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黄浩栋 10月18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在审判席亲自敲响法槌,宣告全国首家金融法院第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首案的原告东方证券与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32股,从原告处融资1.1亿元。双方还另外确定了购回日期、年利率及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约定每季末20日结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1.2亿余元,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弘高中太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原告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有效指引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系争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个案件有望通过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