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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这回江歌母亲真要起诉刘鑫了!以什么理由?看专业分析……

2018-10-17 14:54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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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5日,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害的第711天。

  这一天,江歌母亲收到了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文件。

  也就在这一天,江歌母亲发文表示,接下来将依法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这已经不是江歌母亲第一次公开表示要将刘鑫告上法庭了。

  2017年12月20日,东京地方裁判法院对“江歌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当天,江歌母亲召开记者会表示不接受判决,且对刘鑫的行为提出质疑:“陈世峰是杀害江歌的凶手,那你扮演什么角色?回国后,我会和你对簿公堂。”

  江歌母亲要起诉刘鑫的态度十分坚决,但是并没有说明诉讼的具体方向,那么就本案现有的报道内容来看,江歌的母亲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进行诉讼呢?

  法制网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

  1 江歌母亲能否在中国起诉刘鑫?

  采访中,吴立伟律师首先提到的就是案件管辖的问题。

  “本案发生在日本,而不是中国境内。”吴立伟律师表示:“因此江歌母亲要在国内与刘鑫对簿公堂,我们首先要讨论的就是管辖问题。”

  吴立伟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中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触犯刑法的,我国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江歌母亲走刑事诉讼的程序,我国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吴立伟律师说。

  “如果江歌母亲走民事诉讼程序的话,根据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吴立伟律师说:“同时,对于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无论江歌母亲走刑事诉讼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我国国内的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刘鑫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前报道中,此前许多媒体都曾提到:刘鑫在案发时关门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刘鑫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她是否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吴立伟律师表示:“江歌是不是因为受刘鑫的委托而出门同陈世峰谈判的,这是判断刘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最关键的依据。”

  假设江歌是受到刘鑫的委托而出去同陈世峰谈判,那么刘鑫就对江歌的安全就有保障的义务。如果这个时候刘鑫不但没有施救,反而将门反锁,那么就要承担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的责任。

  刘鑫在其证词中曾提到,日本的门根本无法从里面反锁,从外面一拉就能拉开。“这一点很值得商榷,因为按照常理推断不可能所有的门都是从外面一拉就能开的。”吴立伟律师认为:“当时门有没有反锁,是判断刘鑫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

  3 刘鑫是否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提及民事责任,吴立伟律师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

  “如果按照刘鑫所说,她没有让江歌出去应付陈世峰,是江歌自己主动要求出去的。”吴立伟律师说:“我们姑且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种情况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就叫作【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我怕你受伤,然后我出去跟他谈。”吴立伟律师说:“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过程当中,无因管理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受益人来支付和赔偿。”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是刘鑫在陈世峰敲门的时候不想跟他谈,也不敢跟他谈,因此委托江歌去跟陈世锋谈。“在这种情况下,刘鑫与江歌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吴立伟律师表示:“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当中,受委托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

  综上所述,从民事责任来讲,无论是刘鑫委托江歌出去谈,还是刘鑫所说的江歌自己主动出去谈的,在谈判的过程中江歌遭受了人身损害,这个损失都应该由刘鑫来承担。

  4 是否可能涉及到证据类犯罪?

  “无论刘鑫是否存在作伪证的行为,都不是江歌母亲能去追究的。”吴立伟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也就是说,江歌母亲作为被害人家属,对于刘鑫是否如实作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供其提起相关诉讼或者要求追究责任。

  而对于刘鑫在案发后拒绝同江歌母亲联系,没有把情况及时通报的行为,吴立伟律师表示这谈不到法律上的责任,只能从道义上谴责。

  案件时间线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公寓门前被陈世峰杀害;

  11月7日,陈世峰被警方以恐吓罪逮捕。

  11月9日,刘鑫第一次对江秋莲讲述案发情况,认为是陈世峰杀的;

  11月19日,江秋莲多次同刘鑫联系未果,带着江歌骨灰回国;

  11月24日,日本警方最终以杀人罪对陈世峰发布逮捕令;

  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

  2017年8月14日,江秋莲在国内发起签名活动,请求判决凶手死刑。6天内,24万网友在线支持。

  12月11日,江歌案将于东京公开审判;

  12月20日,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月5日,判决结果生效,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3月24日,江歌妈妈出席了日本法政大学举行的2018年毕业典礼,并被安排坐在特殊席位。毕业生答辞时,她手捧江歌遗像,与全体毕业生一同起立;

  10月15日,江歌母亲收到经过公证的江歌被害案相关法律文件,并公开表示将起诉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