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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漫漫调解路:司法为民的不变主线

2018-10-12 15: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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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张国庆,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参加工作已经有36个年头了。我现在主管的庭室之一是河北区法院民四庭,民四庭的职能之一是诉前调解。说起这三十多年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变化,想说的还真是挺多的。

  1982年我刚参加工作时,强调的是就地审判,开庭基本不在法院,而是在当事人的所在地。比如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在当事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开庭,并且当时强调调解结案。为了提升调解效果,会向当事人工作单位工会和居委会等发出庭审邀请书,请他们出庭参与调解。当时,每月向领导汇报工作的时候,就地审判和调解解决的案件数量都是汇报重点,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调解的重视。

以前巡回法庭在拆迁现场就地审判

  我记得有一次下大雨,路上的积水很深,出行十分困难。但是那个时候电话还没有普及,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也不知道在这种天气条件下当事人会不会去居委会出庭,所以也只能按照约定先去到居委会。其实涉及到老百姓的矛盾,很多都是家长里短的事,判决确实可以一判了之,但调解往往比判决能更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

  到了上世纪90年代,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深入开展,法律的权威与中立成为追求,审判方式也要求改变,“坐堂问案”成为趋势和主流,法官不再走出去,而是变当事人来法院参加诉讼。当时同时被弱化的还有调解,因为,当时改革的聚焦点之一是程序公正,而调解这种方式看似不太像“正规程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过于强调调解结案而造成的久调不判情形的一再发生,出于提升司法效率的考虑,调解被人民法院一度“冷落”。但在长期的实践中,“重判轻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如今法院干警引导当事人运用在线法院进行线上调解

  后来,调解这种符合国情和群众实际的方式又重新被重视起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文件对调解进行规范,使调解这种原本被认为不那么“程序性”的“民间”方式有了“官方认证”的合法性。

  现在,河北区法院针对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多发纠纷,与交管局、区妇联等行政机关合作,加强诉调对接平台的建设,促进纠纷调解的专业化;与司法局合作成立的诉前调解中心,由人民调解员常驻,负责日常诉前调解;今年还开展了在线调解工作,当事人运用手机就可以把矛盾解决。

  为延伸人民法院司法职能,我院在2009年的时候,搭上了河北区各街道建立居民服务大厅的“顺风车”,在服务大厅开辟了专门的办公场所,派驻法官为群众提供民事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让法官走进社区、走进群众开展服务成为常事,有力推进了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今天的这种走出去是对当年就地审判的一种继承,更是一种创新,因为如今的走出去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的结果,形式还是当年的形式,可是意义却大为不同。其实,调解这种方式中国自古就有,从古代乡贤调解乡里纠纷,到近现代的马锡五式审判,再到现在多元化调解格局的形成,这是中国传统智慧一以贯之的传承。现在,我们进入到了新时代,不避讳地说,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为复杂,调解这种源于群众又深入群众的传统司法理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以更加多元、规范的形式重新焕发着它的魅力、发挥着它的价值。(张国庆/口述 高怡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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