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长安剑向各位剑友征集“少女遭同学围殴,3人行拘免执行”一事的看法。短短一天就收到了近3000条留言。
长安君梳理了一下,发现咱们的剑友真的是人才济济,在众多留言之中,大家的观点隐隐集中在以下几个“系”中,咱们一起来看看——
法系
“法系”剑友“性格耿直”,
在他们“字典”里,
法是衡量一切的最好标尺。
要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遵守法律、完善法律才是根本途径。
道系
“道系”剑友“嫉恶如仇”,
“脾气火爆”的他们看来,
要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必须要加强惩戒力度。
严是关键字,
惩罚是关键词。
儒系
“儒系”剑友“善于辩证思考”,
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途径不仅是预防和惩戒,
关键还是要强化
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作用,
多管齐下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佛系
“佛系”剑友“脾气温和”,
爱和感化是他们不变的坚持,
他们相信,
在强有力的法治之下,
一定还有一些温暖的力量能够发挥作用。
看罢剑友们的留言,长安君真心觉得咱们这一届剑友太优秀了,儒释道法都占全了。无论是法系的“尊法重法”、道系的“霹雳手段”、儒系的“慎思明辨”,还是佛系的“菩萨心肠”,都将是推动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专家学者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专家这样说
宋英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因未成年人大脑处于发育期,心智不成熟,对其简单处罚,往往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增加再犯率,社会付出的后续成本会更大。
对这些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应当采取训诫等必要措施进行干预,通过加强监管,社工跟进干预等途径纠正他们的心理行为偏差问题,改善家庭监护状况,对屡教不改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对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使其尽早摆脱受侵害留下的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应当尽早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危害行为的分级干预体系,以预防为主,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防止未成年人严重危行为的发生。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罪错行为,应该思考怎么管、如何帮助他们实现正常社会化。
未成年人具有理性不够,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可塑性极强等典型的行为特征,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制裁对未成年人无效,因为惩罚背后的震慑效应不足以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另一方面,积极因素的干预完全可以促进未成年人改正问题行为,预防继续恶化。
要有效处置学生间涉嫌违法犯罪的的欺凌行为,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动摇,在立法和修法中应当设计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规律的干预措施,其中包括对欺凌者分级的教育矫治和对被欺凌者的及时保护。
何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校园欺凌主要并不取决于发生的地点,而是从施害方与被害方的特殊年龄段和学生身份,以及欺凌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等角度进行界定的,本案当然属于校园欺凌。
对校园欺凌的处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伤害案件,不能简单地用罚款和拘留等措施一罚了之,而应当采用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并能帮助其顺利度过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转化的关键阶段的措施。
从今后的发展来看,需要通过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实施了不良行为或触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惩戒程度不同的分级干预措施,在具有一定惩戒性的基础上进行适合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可能才是处理校园欺凌案件的正确方向。
高维俭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少年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对于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较为严重的初次违法者,法律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只是不予实际执行。
不予实际执行的主要道理在于:在严厉告诫的前提下,给初次违法的年纪尚幼者一次改过机会,以免“蹲班房”过程中的伤害以及之后的“标签效应”。如果再犯,就可能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如果届时年满16周岁,此类欺凌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有度的宽宥,而非无度的纵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宗旨在于保护、促进少年的健康成长,即便是对犯错的孩子(包括严重违法及犯罪的少年),也理当如此。
长安君在梳理了众多剑友的留言后,最直观的感受是,在看待“校园霸凌”这一“黑色”的命题之内,却有着越来越多理性、法治的光芒从中透出来。
“校园霸凌”一直都存在,只是近年来,随着法治中国进程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对此类问题的聚焦传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全民关注和人们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对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关注度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在这个时代,每一个个案都能成为一堂法治公开课,每一次争论都能为法治中国的进程再增添一种思辨。或许大家的留言和思考并不能立即对“校园霸凌”这一现象产生直观的改变,但长安君相信,当法治成为我们每一个人衡量对错的标尺之时,法治中国的阳光才会成为温暖我们每一个人前行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