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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知识产权单独入“典”?人格权编放在分编之首?这里全是干货

2018-09-04 13:5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濮阳艺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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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纂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的重要步骤。

  制定好民法典各分编是编纂好民法典的核心和关键。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30日、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六编73章1034条,从数量上看,占整部民法典的83%。

  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分编,是对新时代中国精神的立法表达,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法制体现。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采取的是法典编纂形式,这在共和国历史上是第一次。

  鉴于此次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审议,而且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一大特点,就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审议中,中国的民法典应该是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应该如何编纂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成为此次常委会审议中值得探讨的焦点问题。

  一定要让民法典具有时代性

  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编纂民法典一定要高站位、高标准,要放眼世界、放眼未来,要朝着引领21世纪、引领世界这样一个目标去努力。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民法典的编纂任务,不能满足于把现有的各相关单行民事法律汇编整合在一起,不能满足于这样一个要求,必须要有创新、有新的发展。

  徐显明委员说,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伟大的法典无不带有时代性。我们在今天制定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典,也应当突出时代性,这个时代性就是中国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中华方案”,是向世界提供中国经验,向世界提供中国所发现的规则。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民事生活史和精神史,可以让我们概括出数不尽的规则以贡献给人类和世界。如果能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个法典对世界的贡献就是了不起的。所以一定要让它具有时代性,没有时代性的法典就已经落后于这个时代。

  徐显明强调,具有时代性的一个特征,就是对新产生的权利予以保护。权利的与时俱进,决定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新诞生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得不到反映,这样的立法就是落后的。所以在总体考虑上,应把眼光放得再长一些,具有一些历史感。”

  民法典要在立法上有创新有进展

  民法典是反映社会生活法律的百科全书。当前,以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科技飞速发展,对传统民法规范提出了不少需要关注和解决的新问题。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注意继承世界文明成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还要注意适应和体现时代发展的最新情况,在立法上有创新有进展。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原则,要以对人民、对历史和对民法典负责的决心,推动问题彻底解决,以切实回应社会重大关切。

  杜黎明委员认为,目前的草案中,一些重要的社会变化没有反映出来。比如中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失独家庭、空巢老人、同居现象等问题在婚姻家庭关系规则上没有反映出来。一些成熟的法理也没有反映出来,比如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采纳,全国法院都在应用,但是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都还没有反映这个重要规则。

  刘修文委员认为,各分编草案在编纂修改过程中,需要破解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等重大问题,甚至住房租赁市场的适度管制等关乎民生的突出问题。

  知识产权是否单独入“典”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并没有包含知识产权编。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对知识产权不包含在民法典分编中需要再进一步研究,建议单独成编入“典”。

  “知识产权里面需要政府确认,需要行政保护,但是不能因为有这种确认和保护就否定了它的民事权利属性,也不能因为有行政权的存在就成为其不入法典的理由。”徐显明委员指出,当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性的民事权利时,权利越具体越可诉,而越可诉就越能得到有效保护。

  张苏军委员认为,不排除对一些新的领域、新的东西,再出一些新的带有行政管理、行政推动的过渡性的行政性单项法规,但是核心部分应当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的司法保护为主,这恰好是一个时机,所以在民法典中应增设知识产权编。

  审议中,对于知识产权编是否应入“典”,也有常委会委员认为目前的草案体例编排是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编暂不宜单独成编。

  郑淑娜委员认为,应考虑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首先,知识产权是以精神产品为标的、通过人的智慧创造出来的一种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目前是由三部法律调整的。三者是有不同的,著作权是跟身份有密切联系的,而专利权和商标权不一样,其取得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确权。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比较频繁的,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形势的发展经常进行修改。单独作为特别法立法能够随时进行修改,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此外,从目前有民法典的国家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写进来,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都是作为单行法和特别法进行保护。

  王超英委员也认为知识产权编无法单独成编。知识产权能不能成编、能不能进民法总则,有四个原则,即普遍的、稳定的、有一致性的、可以约定的。如果将来经过反复不断地实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稳定下来了,到时候再考虑是不是把它放到民法典中,还是可以再研究的。

  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分编之首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位列物权编、合同编之后,这也是我国首次对人格权的民事权利进行系统编纂。

  陈斯喜委员指出,把人格权放在物权、债权之后作为第三编不合适。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没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物对人,只有人存在才有意义,所谓对物的权利,首先有人,才有对物的权利,应当先规定人格权,再规定物权、债权等”。二是现在这个顺序与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顺序不一致。民法总则第五章开宗明义是先规定人格权,然后才规定了物权。“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顺序比较科学、合理。建议各分编的编排顺序作一下调整,把人格权放在第一章,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这一思想,也与民法总则第五章的顺序相一致。”

  刘修文委员建议将人格权编放在各分编之首,主要考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另一方面,保持现行民事权利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